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98年3月出生,初中肄业,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因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9月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2017年9月29日,张某到洪泽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张某自入矫后,司法所根据张某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就业方面咨询。由于张某学历较低,也没有职业技能,张某受犯罪影响变得封闭,工作一时很难展开。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与张某沟通,帮助他梳理心理问题,帮助他审视自己角色,适应社会,重新认识自我,从而找到适合的工作和合适的岗位,获得生活经济来源。 (二)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考虑到张某实际情况,积极帮助张某解决工作问题,联系工厂和酒店。通过司法所努力,张某被聘到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一段时间后,张某寻求司法所帮助,因为酒店营业很晚,张某经常要上夜班,张某母亲因生病做手术需要人照顾,张某的保安工作无法顾及生病的母亲。司法所结合张某这一情况,通过各种途径,最后帮助张某找到了冷库搬运工的工作。冷库搬运工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张某可以趁工作间隙回家照顾母亲。如今,张某的生活踏上了正轨。 (三)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张某家中共有三人,父亲常年在外,家中母亲又需要人照顾,张某工资用于生活开支,还需要支付母亲医药费用。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过当地民政部门,想帮助张某办理低保,但是张某的情况并不符合低保条件。 (四)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张某母亲生病需要人照顾,遇到特殊情况。司法所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积极帮助其处理。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张某的情况,司法所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委会、监督人,保证人,志愿者共同组成。自矫正期开始,矫正小组便参与其中,共同落实入矫教育、集中宣告,日常汇报,每月走访以及外出请销假制度。司法所与其矫正小组成员共同给予张某正确的教育引导,给予足够的尊重,帮助其肯定自我。通过张某父母和邻里共同的力量,让张某感受到温暖,感受到了关怀和努力,使张某走出过去的阴影,重树信心,以全新的形象,重新获得家人及社区认可和信任。 (六)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司法所引入社会力量共同对其教育引导,促使张某顺利融入社会。充分利用群众评议,拉近距离,增进感情。依托区司法局的资源,定期邀请法学专家、检察院、公安局、看守所等工作人员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公民道德常识、各类安全知识的教育学习。同时司法所将普法宣传对象延伸到社区矫正对象身上,帮助他们增强法治观念,做尊法守法的践行者和法治义务宣传者。 (七)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借助心理咨询师帮助张某梳理问题,使其获得重新面对生活的勇气,燃起对生活的希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会性帮扶,张某认罪悔罪意识强,严格遵守教育矫正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所各项工作;通过社会适应性帮扶,张某性格趋于平和稳定向上,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张某参加工作后,与同事相处得很好,获得生活保障,作息规律,对待事情态度认真严谨,对家庭对社会也更加负责。

【小结(或反思)】

通过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有效的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在日常帮扶过程中,既体现了坚持依法矫正的严肃性,又体现了社会帮扶的可操作性。它充分发挥了矫正小组力量,又联动社会各部门力量,有效的整合资源,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特色,有效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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