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彭某,男,1977年4月23日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5年6月24日送入贵州省北斗山监狱四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北斗山监狱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彭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罪犯彭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彭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监狱内进行公示、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认为罪犯彭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彭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罪犯彭某认为监狱已经将案件移送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这次减刑应该不会有什么变故,于是就放松了自己思想改造。2017年6月2日18时20分,监区值班警察例行巡查时发现罪犯彭某在监舍内睡觉,而此时并非睡觉时间,当班警察便询问其原因,该犯不仅不服从管理,反而顶撞挑衅警察说:“你故意针对我,打我嘛,吃得住我不?找个没监控的地方单挑,刑释时在监房门口解决!”态度极为嚣张和恶劣,情绪极不稳定。值班警察现场教育无果,分监区两名警察随后将其带到警察值班室进行教育,彭犯仍然不服从管理,态度极不端正。监狱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十五款 “顶撞干警的,每次扣65分”之规定,经直管警察建议,分监区审核,监区审定,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对该犯扣减教育改造分65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不接受教育改造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6月20日,贵州省北斗山监狱四监区分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提请撤回彭某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罪犯彭某在提请减刑期间无视监规纪律,严重违反规定,严重不服从监管教育的情况,不能认定罪犯彭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贵州省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规定》(黔狱发〔2015〕87号)第六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某撤回减刑。 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撤回减刑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彭某违反监规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资料齐全、完备、提请撤回罪犯彭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撤回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撤回罪犯彭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公示期结束,监狱将提请撤回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撤回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彭某撤回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彭某违反监规纪律相关证据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遂作出对罪犯彭某撤回减刑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意见,制作《关于撤回罪犯彭某减刑的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撤回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彭某在提请减刑期间,违反监规纪律,依法准许执行机关撤回罪犯彭某的减刑建议,并下达了准许撤回减刑建议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