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崔某某,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黑龙江绥化市人,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居住地银川市金凤区。捕前系宁夏宁东供电局物流服务中心副主任,住宁东供电局单身宿舍。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2011年7月1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2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银刑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崔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且“三课”成绩全部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入监服刑期间,未发生过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先后获得2012年第四季度物奖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物奖奖励。自2012年1月起至2013年8月计分考核实得107.50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罪犯崔某某符合假释条件。 银川监狱发函其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的出监居住环境进行评估。经司法局调查,2013年10月11日对该犯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该犯适用社区矫正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且上海开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愿意为其出监后提供工作岗位,评估意见为适用假释。 根据司法局的评估意见,银川监狱评估小组于2013年10月12日做出罪犯改造阶段危险性评估意见:评定罪犯崔某某为“相对安全的罪犯”。银川监狱三监区于2013年10月8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该犯的假释建议集体合议,同意对该犯呈报假释,并将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后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3年11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决定。2013年11月20日银川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4年1月2日提出(2013)宁银狱释字第05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银川监狱派代表出庭履行职责。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以(2014)银刑执子第313号刑事裁定书认为:罪犯崔某某自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至今,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罪犯改造阶段危险性评估鉴定评定为相对安全级罪犯,银川市金凤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对该犯调查评估意见:该犯适用社区矫正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评估意见为适用假释。罪犯崔某某符合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可予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于2014年1月28日下达裁定:对罪犯崔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