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赵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7日16时许,被鉴定人赵某在扬中市XX街道前进南路76号客厅持刀将张某捅伤,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现申请鉴定赵某作案时有无精神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调查及有关证据材料 1.委托方提供的材料 赵某一家都是福建人,之前听说过赵某有精神病,一直吃药治疗,但是没有看到他发作过。案发时两人都在现场,不知道他为什么捅人。 知情人叶某询问笔录反映:并不清楚赵某为什么要捅人,听说他有精神病,每年都要发作,到精神病院住院,他一直吃精神疾病的药。案发当天感觉他不太正常。 被鉴定人弟弟赵某询问笔录反映:赵某有精神疾病,2010年左右在老家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就靠吃药控制。如果他不吃药就会情绪不稳,心情烦躁。2019年5月11日赵某送孩子上课途中被撞,之后情绪就不稳定,还进了派出所。案发当天自己和被害人张立俊正在聊天,突然赵某情绪失控用刀捅伤对方。 被害人张某询问笔录反映:自己平时与赵某交流不多,并不知道他有精神病。 被鉴定人父亲赵某询问笔录反映:赵某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有十多年了,之前在华西精神病院、福建省福州市第四精神病院都治疗过。平时在家里每天吃药,吃了很多年,治疗精神病的药,效果蛮好,最近几年都没有发生过什么事情。 今年5月11日赵某在送小孩的途中被车子撞了一下,感觉他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脑子受了刺激。15日他就发病了,将幼儿园的窗子、门砸了,当时他情绪激动,感觉有人要害他,想要跳楼,确实是精神病发了。向民警说明情况后本来将他送往精神病院治疗,但是他情绪不稳定,不肯回福建又返回了扬中。被害人是自己的朋友,这次赵某捅伤人是因为自己没有监管到位。 被鉴定人妻子赵某询问笔录反映:赵某2010年就有精神分裂症,在福州仓山第四医院治疗,出院一直吃药。他这个病不能有压力,不能熬夜,不然就会暴躁、易怒。2019年5月11号车祸后他一直自责,心理压力大,精神状态很不对劲,脾气很暴躁。15日早晨他在幼儿园和保安发生冲突,当时就认为他是精神状态不对才和保安冲突。之后准备带他回福建治疗,但是没有回去,之后他情绪失控把人捅伤。 被鉴定人赵某讯问笔录反映:自己18岁就有精神病,发病的时候会产生幻想,感觉自己是天子,可以升天,飞到月亮上去,还感觉父母要害他。一直在福建四院治疗,来扬中后每年也会回福建复查,配药,每天按照医嘱吃药。叙述案情时称“今年5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到家后觉得这场车祸把我的病撞好了,我就停止吃药,连续几天都没有吃药,还偷偷买烟抽。看到椅子上的水果刀就想是不是老天故意放水果刀在那里,只要我拿起来捅人、打架病就能好,遂把刀放进口袋。15日与幼儿园保安争执,当时想只要我戳中他,儿子就可以在这边上学了。”还叙述案发当日“不知道怎么想的,感觉浑浑噩噩,有点想捅人,觉得这样我的病就会好,一个人去厨房拿了刀突然捅人。”“我觉得我捅了他,我的病就会好。” 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入院记录及出院小结反映:被鉴定人于2011年2月19日因“多疑、行为异常2年。”入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住院号:2011XXX01),病史中显示其表现多疑,认为有人跟踪监视他,有人要害他,还有冲动,伤人和自残行为。精神检查有被害妄想,有思维逻辑障碍。服用齐拉西酮治疗后精神症状好转。出院诊断:偏执型分裂症,左腕切割伤。 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入院记录及出院小结反映:被鉴定人于2013年6月23日因“多疑、行为异常4年。”再次入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住院号:2013XXX65),服用氯氮平、阿立哌唑治疗,出院诊断: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发作性)。 2.现场调查 办案民警反映:赵某一共有两次伤人,第一次不是本人经办,对案情不十分清楚。第二次他伤人后家人送他回老家的精神病院,警察接触他时他已经在精神病院,了解到他既往就有“精神分裂症”病史,一停药就发病,这次伤人之前也有停药行为。在审讯过程中感觉他精神状态还可以,称他捅人是“老天安排他这样做的,捅人后自己的病就会好。”还称自己要打架、要捅人。家属反映赵某18岁就有精神病,吃药的时候和正常人差不多,在自己家金店做生意,一断药就会发病,案发前5月11日他突然又不愿意吃药,之后就出事了。 (二)检验过程 1.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意识清,年貌相符,步入鉴定室,接触合作,问话能答,对答切题,言语有序。在询问家庭情况时,能正确表述自己的家庭情况,称自己叫赵某,今年29岁,1989年出生,老家是福建莆田,现在和父母、弟弟一家都在扬中经营黄金珠宝店。询问在扬中的生活情况,称“我家做生意都是我爸掌管,每个月给我们夫妻八千块钱,如果要用钱跟我爸要我爸也会给。”还称“我有两个小孩,大的5岁,小的3岁,和老婆关系一般化。”询问身体有何疾病,称“有精神方面的病,20岁得的病。”问“当时有什么表现?”答“觉得我父母要害我,紧张、恐惧,觉得不安全。”“我不知道为什么,就是感觉到。我到处跑,想告公安,要抓他们。”询问有无伤害自己或他人,称“用菜刀砍伤自己。”询问为何要砍自己,称“当时感觉自己要升天了,要到月亮上去。”询问是否治疗过,称“在福建住院才好。”询问此后有无发病,称“减药就发病,吃药就头脑清醒,人就开朗,就不紧张。”询问服药情况,称“一直吃氯氮平、阿立哌唑,最近5年一直吃药。”询问最近有无停药,反映“之前一直吃药的,问了医生才减了半颗氯氮平,5月11号被车撞了,没有受伤,就破了点皮,当时我感觉我病好了,人很轻松,没有压力感,觉得我不用吃药了,其实是发病了,但是我不知道。之后就没有吃药,捅人之后我爸拿药给我吃,我把药吐了。”询问发病时有什么表现,称“发病时思维混乱,看到保安在那里,突然就有一个念头,觉得我把保安打了,我小孩就能上学了。”询问是如何打保安的,称“用刀捅。”询问为何带刀,称“刀原来在阳台上,我看见刀了,后来又在衣服下面看见那把刀,我觉得刀是故意放在那里的,意思就是让我拿刀,用刀去打保安,小孩就能上学了。”询问是如何得知这些信息的,称“头脑里就是这么想的。”询问之后有没有去捅人,称“捅了,刀断了,没有捅伤。我觉得捅人之后我的病就好了,可以抽烟喝酒了,不知道为什么脑子就这样想的。”询问是否有人指使,称“没有,是我自己思想混乱,我觉得我捅了他人就会升天,病好了,就可以抽烟喝酒。”“有公安抓我,我爸骂我,我觉得我没有错。后来又把我送到福州医院去了。”询问在医院有无治疗,称 “还是氯氮平、阿立哌唑,现在不乱想了,脑子不混乱了。”“那时候不知道为什么,就觉得可以捅人,觉得不会有事。”询问案发期间睡眠如何,称“睡不好,11点以后才睡。”询问现在如何看待自己捅人的行为,称“后悔,我不应该捅人,都是因为我不吃药造成的。”询问捅人被抓后会如何处置,称“犯了罪,故意伤害罪,会坐牢,是我思维错乱造成的,应该坐牢,我服气的。”整个鉴定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情感反应协调,能反映案发时存在妄想心境、妄想知觉,否认幻觉,鉴定时对案发时精神状态无自知力,目前自知力部分恢复。 2.辅助检查 韦氏智力测验(IQ):80。 脑电地形图检查(脑波号:191XXX7)示:轻度异常。 头颅CT检查(影像号:4CT010XXX32)示:颅脑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及医学诊断分析 被鉴定人为青年男性,初中文化,个体。相关卷宗材料反映被鉴定人2011年、2013年两次因为言行异常、行为冲动,在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住院治疗,诊断“偏执型分裂症”,出院时精神症状缓解,出院后维持服药,能在父亲的珠宝店干活。案发前(2019年5月11日)被鉴定人擅自停药。鉴定检查时,被鉴定人情感协调,言语有序,回忆案发时存在妄想心境、妄想知觉,否认幻觉,案发时无自知力,目前自知力部分恢复。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有精神异常史至少8年,案发前有停药史,案发时再次出现精神病性症状,其临床表现符合ICD-10诊断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故评定其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 (二)与案情有关的法律能力评定 1.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对被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定。 2.鉴定人罹患精神分裂症,案发前有停药史,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卷宗材料中民警在询问其案发经过时均反映突然想捅人,觉得捅人自己的病就会好,与案件经过一致。本次鉴定检查发现其被鉴定人案发时存在病理性的妄想心境及妄想知觉,对妄想不能辨别,无自知力。被鉴定人在案发当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作案没有现实动机,事前没有作案计划,作案对象没有选择,作案后没有明显的掩饰、抵赖。其作案时的行为完全受精神病理症状的支配,被鉴定人对其发生的行为及导致的法律后果没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其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评定量表记分:15。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案发时罹患精神分裂症,处于发病期; 2、被鉴定人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3、建议强制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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