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彭某,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2019年12月25日被刀砍伤头部左颈部出血头痛1小时余。体检:神志清,头顶部裂伤约15cm,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mm,对光反射灵敏,左颈部裂伤约10cm,可见肌肉损伤,胸廓挤压试验(-),腹软,无压痛、反跳痛,骨盆挤压试验(-),左上肢麻木、活动受限。门诊予对症处理。初步诊断:刀砍伤加害。 2019年12月25日因外伤致头、颈部疼痛、出血9小时入院。查体:神志清,精神可,双侧瞳孔等大约3mm,对光敏,左顶部可及一头皮裂伤,已清创缝合,现敷料包扎干洁,左颈部可及约5cm长斜行创口,较深,创缘较齐,少许渗血,污染严重,左上肢活动受限,肌力下降,感觉麻木,余肢活动可。辅助检查:2019年12月25日本院CT示:左肺上叶尖后段微小结节,左肺下叶前内基底段少许纤维灶,左颈部及胸廓入口处皮下积气。入院后于2019年12月25日在全麻下行颈部清创缝合术+神经探查吻合术+肌肉修补术(术中见:左侧臂丛神经(C5-C6)、膈神经、副神经、胸长神经、胸锁乳突肌断裂)。术后予对症治疗,于2020年1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头、颈部锐器伤,左侧臂丛神经断裂伤(C5-C6),左侧膈神经断裂伤,左侧副神经断裂伤,左侧胸长神经断裂伤,左侧胸锁乳突肌断裂伤。 2020年5月28日肌电图报告:SCV检测:左上肢所检前臂外侧皮神经SNAP波幅降低;MCV检测:左上肢所检肌皮神经、腋神经及肩胛上神经CMAP未见波形;F反应:左上肢正中神经F反应未见异常。EMG:左上肢所检臂丛神经上干支配肌放松见自发电活动,募集反应减弱,呈未引出-偶见MU。 2020年6月25日肌电图报告:SCV检测:左上肢所检前臂外侧皮神经SNAP波幅降低;MCV检测:左上肢所检肌皮神经、腋神经及肩胛上神经CMAP未见波形;F反应:左上肢正中神经F反应未见异常。EMG:左上肢所检臂丛神经上干支配肌放松见自发电活动,募集反应减弱,呈未引出-偶见MU。 XX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彭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鉴定过程】
体格检查:神清,对答切题,检查合作,心肺(-),自诉左上肢麻木、不能抬举。左颞部压痛(+),左颈部见14cm手术疤痕,左上肢不能抬举,但能在平面上移动,左上肢肌力2级。余无殊。
【分析说明】
根据被鉴定人彭某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历资料等,结合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彭某2019年12月25日被人用刀砍伤,伤后出现头顶部裂伤约15cm,左颈部裂伤约10cm,可见肌肉损伤,左上肢麻木、活动受限等临床表现。2019年12月25日在全麻下行颈部清创缝合术+神经探查吻合术+肌肉修补术。上述损伤与本次被人用刀砍伤之间存在关联性。 被鉴定人彭某头、颈部锐器伤,左侧臂丛神经断裂伤(C5-C6),左侧膈神经断裂伤,左侧副神经断裂伤,左侧胸长神经断裂伤,左侧胸锁乳突肌断裂伤,经过治疗,目前临床体征已稳定。本所检验所见:自诉左上肢麻木、不能抬举;左颞部压痛(+),左颈部见手术疤痕,左上肢不能抬举,但能在平面上移动,左上肢肌力2级。结合手术,据此,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7.1.6)条“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之规定,构成人体损伤七级残疾。其余损伤无评残指征。
【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彭某被人用刀砍伤致头、颈部锐器伤,左侧臂丛神经断裂伤(C5-C6),左侧膈神经断裂伤,左侧副神经断裂伤,左侧胸长神经断裂伤,左侧胸锁乳突肌断裂伤。目前遗留单肢瘫(左上肢肌力2级),构成人体损伤七级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