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宁夏灵武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王某某因盗窃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以(2012)石大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案发后,因王某某自动到案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被认定为自首,上诉后,2012年8月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刑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于2012年10月24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6月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启动对罪犯王某某假释呈报、提请程序,2018年5月11日监狱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司法局发出社区矫正调查《委托函》,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司法局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6日调查评估,2018年5月17日《调查评估意见书》回复评估意见为:建议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监狱危险评估领导小组2018年5月28日评定该犯为:相对安全级。经2018年5月28日监区警察集体评议,评议意见为:提请假释;2018年6月1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审核意见为:提请假释;2018年7月4日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审查意见为:提请假释;2018年7月11日、7月19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复议,评审意见为:提请假释;2018年7月12日至18日狱内公示后,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纪检监察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均“未收到有异议的反映”;2018年7月27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研究决定:提请假释。按照提前介入案件审查的要求,于2018年7月23日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审查,审查意见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提请假释检察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裁定假释;2018年8月7日提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犯予以假释的建议。2018年8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某在监狱狱内法庭开庭,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参加庭审,检察建议意见为: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符合法定程序,建议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王某某经2018年9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 本案件中王某某犯罪时31岁,正值干一番事业的年纪,但由于不懂法,贪图不义之财,失足被沦为阶下囚。在开庭审理时,王某某陈述:对不起父母、家庭,更对不起培养自身成长的单位。因为犯罪失去了工作,服刑失去自由而不能尽孝,实属不该。通过服刑改造,使自己对法律法规有了更深的领悟,要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人,必须先要学法懂法还要守法。今后,在假释考验期和重获新生后,一定要遵纪守法,做守法和有公德的公民。 法院根据王某某犯罪后能积极履行财产性附加刑,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的表现情节,采纳了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意见和监狱的提请建议,裁定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