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78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居住地为内蒙古二连浩特市。2015年5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2017年4月11日因变更居住地,由二连浩特市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2017年4月11日,张某到二连浩特市司法局报到,由城区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张某初来司法所报到时,不愿与他人沟通,从简单的几句谈话中可以了解到此事对于张某的打击很大,精神状态不佳。其妻夏某为家庭主妇,儿子在锡林浩特市上学,张某在二连浩特市成立了一家装修建筑公司,以承揽各大小区内的装修装潢为主,经济来源稳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后,根据其性格内向、情绪低落、负罪感较强等心理状况及特点制定矫正方案,利用矫正中心对其开展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通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张某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树立了正确心态,积极配合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根据张某的情况,城区司法所本着人文主义关怀的精神,关心其工作、生活、思想状况,定期与其谈心谈话,讲解法律知识,引导他观看电视上的法制教育节目,增强他的法制观念,让他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同时借助亲情的力量,劝其妻子多理解、多关心、多包容,消除其心理障碍。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针对张某个人特点,城区司法所组织张某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体活动,创造各种机会鼓励张某与他人接触,增加张某的社会参与度,让张某在公益劳动中明白,生活中只有付出才有回报,培养他的社会责任感,通过服务他人和劳作来重新认识自己,重新获得群众的认可及信任。 (四)根据张某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情绪低落,对自己失去信心,怕街坊邻居会用有色眼镜来看待他,怕对孩子的学习有影响等。对此情况,工作人员从他的心理上进行辅导,帮助他树立对新生活的正确观念。用心去接纳他,尊重他,不向外透露他的身份,关心他的日常生活,和他像朋友一样交流和沟通,鼓励他勇敢面对身边的人和事物。工作人员也通过平时的言语举动来感化他,理解他的处境和心理压力,同时还对他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帮助他找回自信,让不良的情绪通过谈心谈话发泄出来,从而让他用崭新的面貌来面对家人、朋友、邻里,努力早日融入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为张某建立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由城区司法所所长、社区网格员和家属组成,协助司法所对张某开展教育矫正。严格按要求落实每周电话报告、每月到司法所报告、外出请假制度,同时由他的妻子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他的日常生活进行监督,从而能够准确掌握张某的思想动态以及日常表现。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张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性格逐渐开朗,重塑了信心。张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能够主动与工作人员谈论生活状况以及在法律学习上的问题。他在二连浩特市成立了一家装修建筑公司,装潢生意也蒸蒸日上。他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书写了崭新的人生,赢得了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2017年12月25日,张某怀着感恩的心为城区司法所送来一面“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的锦旗。
【小结(或反思)】
犯交通肇事罪的社区服刑人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更要侧重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时在受到法律制裁之后,容易产生自卑心理,不愿与人沟通。本案中,城区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