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对盗窃罪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60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海安市。202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2020年7月21日,李某某到海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李某某入矫后,司法所根据其心理特点、家庭状况、犯罪类型等情况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实施分类教育,个别化矫正。2021年4月,李某某被诊断罹患肺部恶性肿瘤,面对突如其来的病情,其情绪低落、意志消沉。司法所及时调整矫正措施,实施精准教育帮扶。 (一)强化心理疏导,鼓励其勇敢战胜病魔 李某某得知自己病情后,忧心忡忡,在工作人员电话核查、走访时,多次抱怨道:“我都活不长了,你们还不放过我!”对于李某某释放的消极情绪,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包容和理解,专门邀请市心理协会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一对一”心理疏导,引导其正确看待病情,消除悲观消极心态,勇敢与病魔抗争。同时,开展亲情帮教活动,引导亲属对李某某关心、鼓励和陪伴,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障碍、重燃生活希望。一段时间后,李某某情绪逐步平稳,能够积极配合医院治疗。 (二)转变教育方式,方便其安心接受治疗 因病情需要,李某某于2021年5月初申请请假外出,前往南通市某肿瘤医院手术治疗,司法所工作人员上门为其办理请假手续。李某某术后住院治疗期间,工作人员通过信息化核查方式进行监管并开展远程教育,向其宣传身边癌症病人抗癌的成功案例,帮助其加强对癌症的认知,使其明白“癌症≠死亡”。同时,工作人员加强与李某某陪护亲属的通信联络,了解李某某病情治疗情况和精神状况,适时开展个别教育。 (三)加强帮困扶助,帮助其减轻经济负担 李某某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患病后的手术、化疗费用大、负担重,给其家庭增添了较大的经济压力。司法所积极与街道民政部门沟通,帮助李某某申报了临时救助,获得了1000元的救助金。司法所、社区工作人员捐款1500元,辖区社区矫正对象获悉情况后自发捐款1800余元。李某某出院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合街道、社区干部及社区矫正对象代表,购买了健康补品、生活用品等上门走访,并送上了临时救助金和捐款,让李某某深受感动。 通过教育帮扶,李某某能正确面对病情,积极配合治疗,认真履行矫正义务,服从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管理,最终顺利解矫。

【案例注解】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二)案例点评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因突发重大疾病,导致情绪低落、意志消沉,不仅不利于其疾病治疗,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面对此情况,司法所及时调整矫正方案,积极协调民政、心理协会、社区等多方力量,从“强化心理疏导、转变教育方式、加强帮困扶助”等方面落实精准教育帮扶措施,帮助李某某克服心理障碍、减轻经济负担、安心接受治疗,最终顺利解矫,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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