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刘某某与李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某日,涟水县刘某某与李某某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由互相谩骂发展为肢体冲突,导致李某某住院治疗,经检查,李某某第三肋骨有裂痕。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向涟水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会受理此纠纷后,安排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调解员处理此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对当事人的经济纠纷情况和纠纷原因展开调查,了解到刘某某与李某某认识多年,平时关系很好。刘某某女儿经营一家电器公司分店,6月,李某某到该店铺购买空调一台,由于李某某所备钱款不足,就请求刘某某为其垫资,刘某某出于交情为李某某垫1000元。刘某某丈夫为某驾校教练,8月,李某某至刘某某丈夫处学习驾驶,学费2000元,后李某某多次驾考未能合格,最终选择放弃了学习驾驶技术,并要求刘某某丈夫退还其学费,刘某某丈夫多次向驾校管理层协调,但驾校始终没有退还其学费。此后,刘某某向李某某索要其垫付的1000元空调购置款,李某某主张直接以驾校学费来抵账,双方产生积怨。不久后,刘某某和女儿到李某某家要钱,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沟通不畅,开始对骂,刘某某和女儿一怒之下将李某某打倒在地,后经赶来的邻居劝说,刘某某和女儿方才停止打斗,离开李某某家。次日,李某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其第三根肋骨有裂痕,遂住院治疗并通知刘某某,刘某某和丈夫在李某某住院期间先后看望李某某三次,并携带部分营养品。李某某出院后,提出刘某某应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误工费总计80000元。刘某某表示应该进行赔偿,但认为金额应在40000元,不接受赔偿更多款项,双方各持已见,互不相让。 调解员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梳理本纠纷的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双方1000元欠款,二是驾校学习的学费,三是李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误工费如何计算。调解员首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经核实,李某某的医疗费总计为18536元,有医院开具的发票进行证明,刘某某也表示认可。而护理费、营养费方面,调解员结合按照李某某的住院天数,按到当地标准,协助李某某计算各类补助,总计18590元;误工费方面,考虑李某某户籍情况,调解员按照农民工工资标准为其计算有关补偿,总计为12360元 ,三项合计为49486元,刘某某认为调解员计算结果可靠,认可了这一数字。但李某某仍认为款项与心理预期差距较大,对此不予认同。 为此,调解员专程上门,对李某某开展说服工作。调解员指出,尽管这次事件刘某某方过错较大,直接导致了李某某的身心损伤,但是追本溯源,本案其实是李某某有错在先导致的矛盾激化。首先,李某某向刘某某借钱垫付空调款项,刘某某本无借钱给李某某的义务,纯粹是基于二人相识,出于信任而出借,李某某利用了这一关系,却辜负了刘某某的信任,违背了公序良俗。其次,李某某在刘某某丈夫所在的驾校学习,根据其驾校签订的合同约定,可以予以全额退款和部分退款的情形主要指因驾校原因导致未及时安排学员接受培训等情形,因为学员个人原因不参加培训的,不予退还学费。本纠纷中,驾校从未放弃对李某某的培训教育,李某某纯粹因为个人原因不愿继续学习,驾校本身无需退还相关款项。李某某的丈夫作为驾校教练,其多次出于个人情谊帮助李某某向驾校管理层申请退款,已经尽心尽力,本身并无义务个人赔付。调解员明确指出,维护权益应采取正当合理的手段,如果不是李某某将前述两事混为一谈、无理维权,恐怕也不会发生今天这样的事情。建议李某某不要再意气用事,及时接受方案,减少精力和情感损伤。在调解员的耐心说服下,李某某表示接受调解员拟定的赔偿金额,其欠付刘某某的1000元从中扣除,驾校学习费用由李某某自行与驾校协商。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刘某某一次性补偿李某某48486元。 2.李某某以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与刘某某无关。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当和睦相处,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双方当场履行了协议内容。后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此纠纷虽然是起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是它由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引发而来,且属于熟人社会下的民事纠纷,如果简单根据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损害赔偿标准来处理,纠纷解决的同时可能导致情感天平的失衡,有违矛盾化解初衷。调解员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紧密联系群众的特点,抽丝剥茧逐个理顺遗留问题,最终成功化解了双方的恩怨,维护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多年的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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