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共青城市某乡某村熊某某为修建田园水渠,聘请施工队叶某某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叶某某因疏忽大意,将同村余某某私人使用的电线杆挖倒,导致家用变压器装置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余某某发现后向叶某某讨要说法,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无果。余某某在气愤之下将挖掘机钥匙强行取走,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争议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叶某某在无法正常施工的情形下选择报警处理。属地派出所接警并及时到场处置后,认为该纠纷可以通过人民调解途径予以化解,遂引导争议各方共同向共青城市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申请后,立即委派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赶赴纠纷发生现场。调解员在稳定事态后,着手对该纠纷进行详细调查,并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 施工方叶某某反映,叶某某受雇于熊某某,在施工前,熊某某并未告知施工地块有电线杆及变压器等设施,致使自己疏忽大意,造成余某某财产损失,该损害赔偿应由熊某某全部负责。另外,叶某某认为,余某某在得知撞倒电线杆后,对施工进行阻扰,强行拔走挖掘机钥匙,导致纠纷进一步升级,应负一定责任。熊某某则认为,叶某某受雇进行施工,作为有丰富经验的施工方,对可见范围内的电线杆和变压器,应尽到注意义务,无需特别告知,故对造成余某某财产损失一事,叶某某应负主要责任。余某某则表示,熊某某和施工方叶某某均应赔偿自己的损失。 调解员经过现场调查,又考虑到当事人情绪较激动,于是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劝导各方当事人。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本案中,熊某某与叶某某构成劳务关系,叶某某因施工造成余某某财产损失,熊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叶某某作为施工方,应当预见可能导致附件的电线杆损害,而疏忽大意导致损害发生,因此存在过错,熊某某可以在赔偿完余某某后向叶某某追偿。经援引法条进行说理,熊某某和叶某某均表示同意,愿意共同进行赔偿。 责任划分后,在调解员的引导下,争议各方同意在村调委会办公室协商赔偿事宜。经熊某某与叶某某协商,熊某某愿意赔偿余某某5000元,叶某某愿意赔偿余某某2000元,共计赔偿7000元。但余某某要求熊某某和叶某某共同赔偿变压器的维修费约30000元。由于余某某索赔金额较大,当事人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再次陷入僵局。鉴于各方当事人僵持不下,调解员劝说争议各方冷静一天,次日再调。 次日,调解员组织争议各方开展第二次调解,并邀请电力公司共同参与。调解员提出,基于争议各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差距,希望各方本着平等协商的态度,通过电力公司进行专业定损以确定赔偿金额,争议各方均表示同意。经电力公司现场查看损坏情况后,当即表示可以进行修复,预估需要维修费用2000余元。 根据电力公司的定损结果,调解员再次耐心细致对余某某进行劝导。经多轮思想工作后,余某某表示,由叶某某、熊某某共同承担变压器维修费用,并将挖倒的电线杆恢复原状,便可以不用额外赔偿。 在余某某的态度转变后,调解员随即对余某某阻碍施工的行为进行教育。余某某在得知变压器损坏的情况下,采取过激的行为不妥当,劝导其在今后遇到矛盾纠纷时,应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不应采取过激做法导致纠纷升级。余某某表示认同,并向叶某某就自己的行为表示歉意。熊某某、叶某某在得知余某某新的赔偿诉求后,立即表示同意承担变压器的维修费用,并诚恳地向余某某表达了歉意。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在调委会的组织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相关赔偿义务。
【调解结果】
2022年3月某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余某某和熊某某、叶某某签订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熊某某负责变压器损坏部分的维修费用; 2.叶某某负责将挖倒的电线杆恢复原状并重新布好线路; 3.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余某某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主张进行其他赔偿。 调解员在一周后的回访中得知,各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释法说理,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语言要坦诚中肯、情理交融,让当事人打开心结,降低不合理诉求。调解损害赔偿类纠纷,不仅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防止一方以弱势角度提出过分要求。本案中,调解员通过准确掌握法律法规,详细收集证据材料,开展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妥善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