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张某某因犯抢劫、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6月10日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于2011年6月28日由浙江省监狱管理局调入兵团第七师奎屯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监狱二监区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提请减刑案。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连续四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综合累计分2523.85分,监区排名第五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张某某提请减刑。关于张某某并未履行罚金一事,监区民警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张某某家在农村,经济条件比较差,因家中条件有限,因此,没有代为张某某履行罚金的能力。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张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全部履行的能力,符合提请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的减刑建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7年7月20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新疆兵团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张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7月27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兵团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12日,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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