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是否经过事后修理进行痕迹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9日,在常州市新北区罗汤路某路,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甲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经调查,号牌号码为苏XXXX号小型轿车(以下简称“乙车”)存在涉案嫌疑,由于乙车已经经过修理,为确定乙车是否与甲车发生接触,当地公安机关委托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1. 检验方法 按照GA 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甲车和乙车进行检验。 2. 检验所见 甲车外观情况见(图1)。车架号为XXXX。车辆左前部饰板破损缺失,左前部保险杠内折变形,前轮左侧螺栓粘附白色附着物,车座左下方饰板破损缺失,后轮左侧前部饰板断裂缺失,后备箱上方箱体缺失。在车辆左侧保险杠距地高约25cm处的裂缝内发现有黑色物质,将黑色物质取出后外观情况见(图2),黑色物质为条状橡胶材料。 乙车外观情况见(图3)。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车辆左前部存在修补痕迹,左前组合灯具外壳缺失,前部保险杠左侧存在多出横向刮擦痕迹,左前轮轮辋粘附大面积灰色物质,左前轮轮胎胎侧局部破损缺失,缺失处对应轮辋留有新鲜V形凹坑。车辆其余部位未见异常新鲜痕迹。 将甲车左侧保险杠内取出的黑色条状橡胶与乙车左前轮胎胎侧缺失处进行比对,比对情况见(图4)。

【分析说明】

通过(图4)比对发现,甲车左侧保险杠内取出的黑色条状橡胶与乙车左前轮胎胎侧表面均为由“◇”花纹组成,黑色条状橡胶与乙车左前轮胎缺损处可以组成完整的字母“F”和“D”,同时两者的缺损断面能形成凸凹状的结构关系,其分离线能够吻合。因此,可以认为甲车左侧保险杠内取出的黑色条状橡胶与乙车左前轮胎具备同一认定条件,是同一整体所分离,即乙车左前轮与甲车左侧保险杠发生过接触。

【鉴定意见】

号牌号码为苏XXXX号小型轿车左前轮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保险杠发生过接触可以成立。 图1 甲车外观情况 图2 黑色物质外观情况 图3 乙车外观情况 图4 黑色条状橡胶与乙车左前轮胎胎侧缺失处比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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