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男,1968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居住地为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无前科,2020年7月28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2020年8月10日李某到克什克腾旗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20年8月10日,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执行地司法所为李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干部、李某妻子组成的矫正小组,协助对李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督促李某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公益活动,自觉遵守社区矫正有关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李某定期向司法所反映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发现李某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为促使李某更好的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了解到,李某51岁,小学文化,法律意识淡薄。多年从商,收入较高,生活比较稳定。对李某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重教、强疏导的矫正原则,制定了以法律知识教育、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矫正方案。通过对李某心态上的纠正,从主观方面尽量降低再犯罪的可能性。 按照分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李某进行了风险评估后,将李某列为普管对象。要求其每月到司法所口头或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动态,每半月口头或书面汇报一次近期情况,每周电话或者微信联系一次。 李某因在内蒙古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注册有公司并正常开展业务,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由其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克什克腾旗司法局审批,同意其社区矫正期间经常性跨市县(霍林郭勒市至克什克腾旗)活动。外出期间每天用“正行通”APP签到3次,积极在微信群汇报个人情况及位置信息,无脱管、漏管现象。 司法所通过随机电话抽查、不定期走访等方式,加强与矫正小组成员联系,到李某家中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教育鼓励李某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目前,李某与邻居相处融洽,村民对其印象较好。 截至目前,李某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公益活动,通过社区矫正,李某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下定决心痛改前非,能积极面对生活,坚定信念重新做人。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批准李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