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多发性肋骨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杨XX自述2017年11月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入新干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后伤情稳定,现受新干县交警大队XX中队委托本中心对其伤残等级、三期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史摘要: 2017年11月4日新干县人民医院病历记载(201719900):杨XX,男,因“车伤致胸腹部疼痛1小时”于2017年11月4日入院。入院诊断:1、肺挫伤并血气胸2、多发肋骨骨折。入院后经对症、支持治疗,2018年1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1、肺挫伤并血气胸2、多发肋骨骨折。 (二)体格检查: 2018年3月28日被鉴定人杨XX自行步入本法医室,神志清楚,查体合作,自诉左胸部仍有疼痛。法医检查:五官端正,颈软,胸廓未见明显畸形,左胸压痛,呼吸音尚正常。 (三)阅片所见: 查阅新干县人民医院2017年11月5日胸部DR(208420):左侧第3-8肋骨骨折伴左胸腔少量积液,2018年3月28日DR(219681):左侧第3-8肋骨骨折、左侧第3、5、6、7、8肋畸形愈合。

【分析说明】

1.根据案情、病历、影像学检查及本室法医检验论证分析,被鉴定人杨XX,男,2017年11月4日发生交通事故,经新干县人民医院确诊:“肺挫伤并血气胸、多发性肋骨骨折”为本次事故导致; 2.被鉴定人“左侧第3-8肋骨骨折并见第3、5、6、7、8肋畸形愈合”,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3.7款(肋骨骨折6根以上)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 3.被鉴定人“肺挫伤并血气胸、多发性肋骨骨折”,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第7.2.2条、第7.5.1条及第7.6.1条,综合评定误工期为140天、护理期80天、营养期80天。

【鉴定意见】

综上述,综合评定 1.被鉴定人杨XX的伤残为十级; 2.误工期为140天、护理期80天、营养期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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