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韩某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分别于2016年9月23日、2017年12月27日和2018年5月15日,从刘某处借款900000元、87000元和23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据,双方约定利息2%,3年内还清。在此期间,韩某偿还了270000元,利息204750元,剩余款及利息合计1461868元一直未付。当刘某联系韩某时,韩某则表示自己不是故意欠款,而是因生意破产实在无法还款,请求刘某给付一定的时间,待银行贷款下来后偿还。刘某多次追讨未果,认为韩某偿还的态度并不积极,遂向乌兰浩特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受理了此次纠纷,并指派调解员专门负责此次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当即电话联系被申请人韩某,韩某表示确有欠款一事,并同意由调委会进行调解。而后, 调解员与社区调委会进行沟通,经了解,双方当事人此前来社区调解过,但最终没能调解成功,刘某碍于和韩某妻子有亲戚关系,才没有到法院起诉韩某,为了防止矛盾升级,社区建议刘某到镇调委会寻求帮助。 为了全面掌握纠纷情况,理清矛盾焦点,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分别沟通,了解双方当事人诉求。刘某表示将钱借与刘某时,双方约定了利息,也有欠条为证,欠债还钱无论从法律还是情理上讲,都是天经地义。韩某表示当时着急用钱,才约定的2%利息,其实一直就想尽快将钱还给刘某,但后来生意出了问题,才没能及时还上,现在利息这么多,实在无能力立即偿还。 见此情形,调解员分析认为,刘某还有可协商的余地,韩某也没有赖账之意,只因双方就欠款金额与还款期限达不成共识导致纠纷无法解决。调解员找到矛盾纠纷的切入点,马上开展面对面调解。 根据案件事实,调解员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向双方讲解了有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调解员指出刘某与韩某约定的利率是合理合法借贷利率,双方之间的借据可参照《合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将纠纷定性为合同纠纷。《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规定韩某负有偿还义务。 而后,调解员从韩某的现实情况入手,向刘某说明,韩某目前生意效益不佳,勉强维持经营,要充分考虑到韩某的实际情况,理解他的难处,况且大家都还是亲属关系,不能把韩某逼上绝路,这样也不利于事情的解决。 听了调解员的话,刘某态度有所缓和,表示当时出于亲情借钱给他,现在也不能因为钱财破坏了亲情,可以给他匀出一定时间,同时表示未偿还的本金一定要还,未偿还的利息可按照法律标准计算。 最终,双方意见统一,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耐心调解,刘某与韩某在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借据合法有效,被申请人韩某应当按照借据来还款。 二、韩某于2020年4月1日之前偿还刘某1461868元借款,如逾期给付,则自2020年4月1日始按本金1461868万元、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 三、双方在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一个月内到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申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融资活动,对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多人缺乏风险意识,为了获得高额回报,向亲戚、朋友、熟人进行借贷,许以高额利率,一旦借方无力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双方就会发生纠纷,有的甚至倾家荡产,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极大危害。 本案是一起典型因借据履行而引起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根据事实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明法析理、以案说法,辅以亲情劝解,充分保证了双方的权益,使纠纷得以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