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宋某某,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2014年6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服刑期间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2015年1月5日调入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2月18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实施细则》,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宋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评议了罪犯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宋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12日获得监狱表扬奖励,评定奖励时管理级别为宽管级。罪犯宋某某服刑期间财产性判项罚金三千元执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宋某某提请减刑四个月。审核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在审查罪犯宋某某的案卷材料中发现,该犯曾于2012年8月21日、2013年5月8日两次因为吸食毒品分别被行政拘留14天、10天,本次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事判决书显示,该犯于2014年4月22日在通州区的暂住地,向曲某贩卖甲基丙胺时,被当场抓获,后在其身上起获甲基丙胺1.21克,在其暂住地起获甲基丙胺6.85克。通过谈话掌握,罪犯宋某某曾两次吸毒被行政拘留后仍然继续吸食毒品,由于购买毒品花销大便向他人贩卖毒品,后被抓获。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罪犯宋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属于可以减刑范围,而非应当减刑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监狱在办理罪犯减刑时,除了要考虑罪犯的一贯表现、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以外,还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因素。罪犯宋某某在两年的时间里,先后因吸食毒品两次被行政拘留,本次因为以贩养吸向他人贩卖毒品被抓获判处刑罚,该犯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并且再犯的风险高。综合以上情况,刑罚执行科不同意对罪犯宋某某提请减刑,并将相关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3月8日,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监狱评审委员会成员和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对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不同意对罪犯宋某某提请减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