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曹某某(化名),男,196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2015年11月,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同时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曹某某从事爆破施工作业。2015年11月21日,曹某某到平罗县司法局报到,由城关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城关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干部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曹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所长及司法助理员对其办理入矫接收。通过向曹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法院禁止令事项。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城关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执行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内,城关司法所坚决执行法院判决,严格按照禁止令的判决管理。1.在入矫时宣读判决中禁止令内容,明确告知曹某某禁止令的内容,也强化了曹某某的思想认识,筑牢了曹某某的思想红线;2.向担保人明确告知曹某某禁止令的特殊规定,郑重询问担保人是否能够尽到担保曹某某不再从事禁止令所禁止从事的爆破施工作业,强化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3.将被宣告禁止令的曹某某列为重点人员,实行一月两次报到、一次公益劳动、一次集中学习的严管措施,保证禁止令的落实和对曹某某的顺利监管;4.由司法所所长和监管人员负责对曹某某进行每月一次的定期谈话和不定期的谈心,随时监督曹某某的从业情况,了解曹某某活动动向和思想动态;5.将曹某某定位手机活动区域确定在平罗县,并要求曹某某定期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发送微信实时位置,随时监控曹某某的活动情况,杜绝了曹某某从事爆破作业的可能性;6.在每月定期谈话中询问曹某某的社会交往情况,询问曹某某是否和过去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和实体有通讯联系和业务联系,断绝曹某某和过去爆破作业的业务联系,防止曹某某重操旧业或者暗中从事和操控爆破作业,避免曹某某制造新的危险因素;7.在监管和谈话中,时刻告诫曹某某要以彻底反省和赎罪的心态服从社区矫正,以赎罪的心态回馈法律的宽容和社会,这一点对曹某某触动很深,作用显著。自接受社区矫正开始,曹某某思想认识和处事态度都有了巨大转变,开始从事一些公益事业,在城关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中传为佳话。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的家庭条件一般,在被判处缓刑之前,曹某某有稳定的工作,工资收入能够满足全家生活需求。在社区矫正期间,因法院禁止令中禁止从事爆破施工作业,曹某某一下子失去了经济收入,主要靠曹某某妻子的退休金维持生计,生活压力较大,曹某某的儿子大学毕业开始工作后,经济压力才逐渐减轻。针对这一情况,城关司法所一方面告诫曹某某坚决不能从事熟悉的爆破行业;另一方面,指导曹某某重新谋划生活,重新择业,重新选择生活方式,适应突然失去家庭收入来源的现状,还对曹某某进行心理疏导,使曹某某走出了事故后的心理阴影,实现了人生的涅槃和蜕变。 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曹某某刚接受矫正时,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对于法院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爆破施工作业表示能够接受,毕竟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重大事故,但认为其行为和责任不至于判刑,因此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心理上有排斥,思想态度上也比较颓废,报到时对社区矫正存有抵触情绪。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曹某某沟通交流,将法律知识、法理人情融入谈话中,经常引导曹某某换位思考,引导曹某某从事故中伤亡者家属的角度思考禁止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潜移默化地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使其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极大危害,使曹某某的思想态度逐渐得到转变,开始把司法机关的被动社区矫正管理转变为一种主动接受思想认识改造的自觉行动。如今曹某某积极参加社区矫正组织的学习及社区服务,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不但思想行动积极主动,而且还非常热心,每次所里的集体活动,曹某某都积极参加,用自己社区服刑的热情感染人、引导人,在全所百余名社区服刑人员中起到标杆作用。曹某某热心公益事业体现了曹某某世界观、人生观的转变,也完全能够折射出曹某某对禁止令的彻底服从和心理认同,体现出曹某某对自身犯罪行为的忏悔和赎罪。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的法律矫正刚性、心理矫正柔性和人生观改造的可塑性为一体的艰巨工程。司法所坚持刚柔并举、内外兼具的矫正方针,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对曹某某罪犯的身份不避讳,明确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罪犯身份,向曹某某说明监狱内外一墙之隔的区别和严肃性,使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罪行和收监入狱的可能性,提高禁止令这把利剑的震慑力。通过执行和落实法院禁止令,有效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出现违反禁止令情况,杜绝了再犯罪情况的发生,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