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三年前,沈某来到张家港某化纤公司打工。由于自己平时比较能吃苦,老板逐年提高工资待遇,收入还不错,于是就把年迈的父母也接了过来一起居住。由于家里经济条件较差,沈某一直没有成家,老夫妻俩又过了退休年龄,为了多赚点钱,于是和老板商量,一家三口都在公司里打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了一些操作工作,月工资4000元,每周休息一天。2019年10月某日中午,沈某的母亲李某在车间搬运产品的过程中晕倒,沈某发现后,及时通知车间主任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将李某送至医院抢救,李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心脏骤停猝死。李某去世后,沈某找到公司老板,要求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30%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起纠纷后,及时查看了相关的视频录像,考虑到矛盾的起因和发展,决定组织双方进行一次调解,以平和的方式化解双方的矛盾,一切以化解敌对情绪出发,对死亡涉及赔偿依据等问题进行协商。 调解员了解到,沈某父子要求某公司承担赔偿的原因是,李某在搬运产品时导致死亡,雇员受害赔偿,雇主理应赔偿。而沈某父子举证证明了李某与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也证明了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死亡。调解员提出,李某年龄较大,完全有可能因自身疾病而死亡。调解员随即寻求医疗机构帮助,而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直接导致李某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心源性猝死,引起心源性猝死的疾病或为急性心肌梗塞。 对责任情况有一定认识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见面调解。调解员将死亡医学证明向双方说明并展示。此时沈某父子又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既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死亡,虽然是因为自身疾病死亡,但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认为雇佣关系也是劳务关系,公司应进行工亡赔偿。某公司代表听到此,当即表示反对,并拒绝与家属协商,调解工作陷入僵局。调解员只得中断调解。 为了能及时化解矛盾,调解员决定背对背调解。调解员先找到沈某父子,指出李某的死亡属于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是由于自身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死亡,并无他人的行为参与或受他人的物件危险而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当然就不能适用《解释》,除非有证据证实自身疾病与雇员所承担的工作有一定的关系。当下医疗机构已然给出专业意见,而他们又不能证明李某自身疾病与其工作有关系,建议沈某父子理性思考。经过调解员耐心讲解,沈某父子理解了法律规定,表示愿意放低要求进行协商处理。 之后,调解员又找到公司代表,指出李某毕竟是在雇佣活动中死亡,即使公司对李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但李某是在为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死去,公司作为受益人,从公平原则出发,也应该给予李某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指出公司虽然对李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公司是雇佣活动的受益人,所以其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这符合立法精神,也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也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公司代表表示愿意进行补偿。 在双方态度明显转变后,调解员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调解员把《解释》向双方释明,参照《解释》中的规定,结合双方诉求和实际情况,提出补偿建议。最终在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达成了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补偿金额。
【调解结果】
某公司给付李某家属补偿款35万元。
【案例点评】
该纠纷的焦点在于公司到底有没有赔偿责任。调解员充分了解事实,找到李某死亡原因认定的关键点,借助专业力量,对李某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予以确认。而后对症下药,向李某家属普法,让他们对责任认定有清晰的认识。但同时,毕竟李某死亡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维护的是公司利益,基于公平原则,公司需要进行一定补偿,调解员又向公司普法,引导公司人道主义补偿。调解员把专业知识贯穿始终,最终促进了纠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