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于2016年1月11日入监。在押武夷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陈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747分,并被评为一次表扬。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闽高法〔2017〕65号文件)第26条之规定,符合减刑条件,监狱依法对其提请减刑。 但是陈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时余刑已不长,减刑案件报送到南平中院时已是2017年6月初,余刑不足一个月,按照以往惯例,中院裁定是按月减,陈某某余刑不足一个月就有可能减不到刑。 我监是中度戒备监狱,关押对象全部为有期徒刑的罪犯,近年来,短刑犯数量不断增加,目前原判刑期在3年以下、余刑在1年以下的罪犯均在千人以上,占全监押犯数的三分一,因呈办减刑案件需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审核、科室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研究,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方可提请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法院经审核、公示、复核、合议、裁定,整个办案过程自罪犯提出申请起一般要将近三个月时间,按法院原先裁定到月的做法,许多短刑期又符合报减条件的罪犯因为流程时间过长、余刑不足一个月将可能一天刑也减不到。
【案件办理结果】
《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下发以来,监狱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细则》的具体内容与要求,认真把握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条件与程序,同时积极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并协同建阳监狱与南平中院审监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具体细节进行沟通协调,对扣分违规压幅、财产刑执行、假释考验期的把握等事项达成共识,顺利做好新政策下的减刑假释案件呈报工作。 我监及时将这种情形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反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监狱提出的减刑后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不好管理、以及短刑期罪犯减刑难的问题高度重视,创新试用裁定减余刑释放的做法,即对扫余刑的罪犯在减刑裁定送达之日即为刑满日期,2017年6月29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闽07刑更第614号减刑裁定书,裁定陈某某减余刑释放,陈某某获得减刑5天,裁定送达之日(2017年6月30日)即被当场释放,同一天因被裁定减余刑释放的还有33人。这一做法有效减少了因余刑不足无法减刑的问题,极大程度减轻了监区对三不要罪犯的管理压力,在罪犯中也造成较好的反响,让更多的短刑期罪犯能够减到刑,在希望中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