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春末夏初,察右前旗某镇某村村民庞某某按照政府实施危房改造政策新建自用住房。5月30日上午11时许,同村的赵某某(女,79岁)正好散步路过庞某某的新建工地时,建筑工人在从地面上向房顶扔送砖块过程中,恰好将一块小砖头从房顶弹至赵某某的头顶上,致其头部受伤,赵某某的家人遂带赵某某到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花费医疗费用约2000元。在治疗出院后,赵某某要求庞某某赔偿其看病的医疗费、护理费用等5000元,庞某某认为自己已将新建住房工程已经全部承包给以段某某为包工头的施工队,赵某某受伤是段某某所雇的建筑工人所为,与自已无关,所以要求赵某某去找包工头段某某或者建筑工人进行赔偿。赵某某多次与庞某某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赵某某因不想走诉讼程序,只想尽快解决此纠纷,于是向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调委会受理了此损害赔偿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纠纷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此纠纷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赔偿责任认定问题上。庞某某认为自家在新建住房时,将新建住房工程已经全部承包给外村的包工头段某某,赵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承包方所雇佣的建筑工人在往房顶运送砖头时,无意中将一小块砖头弹至赵某某头顶致其受伤,这纯属建筑工人所为,与自已无关,所以要求赵某某去找包工头段某某或者建筑工人进行赔偿。而赵某某认为虽然是建筑工人无意砸伤了自已,可自已根本不认识那些建筑工人,但建筑工人是庞某某雇佣来为其盖新房的,所以庞某某应该给予赔偿。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难度较大。 针对纠纷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调委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案例讨论分析,认为此案件中承包工程的包工头段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 一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因此,调解员与其他会人员一致认为应主要做通承包庞某某家新建住房的包工头段某某的思想工作。 在确定调解方案后,调解员首先与包工头段某某进行了耐心沟通,明确指出赵某某受伤,其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主要是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等规定的内容,向段某某作了详细解释说明,使段某某慢慢在此事件上认识到了侵权责任。见时机成熟,调解员又进行劝解,向段某某讲清了虽然此事并未对赵某某造成太大的身体损伤,但给其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再加上年事已高,应该适当地给予其精神上的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建议段某某给予赵某某2500元的经济补偿。经过调解员多次沟通交流,段某某认为其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的确存在不当行为,因此答应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 明确了包工头段某某的态度后,调解员与赵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赵某某所遭受的痛苦,但现在老人年龄偏高,应注意休息,放松心情不被琐事干扰,不应因此事再奔波操劳。特别是同庞某某作为邻居,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关系”,双方邻里关系一直非常和睦,现如今发生了一点小摩擦更要友好相处,互相体谅,绝不能意气用事,伤了彼此的和气。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赵某某一家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时,调解员告诉赵某某,经过多次做工作,包工头段某某愿意给予其2500元的经济补偿。听了调解员的方案后,赵某某没有及时表态答应。 见赵某某未同意,庞某某被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和真诚态度所感染,随即表态其作为新建自用住房的房主,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未对建筑工人尽到管理、注意义务,对造成赵某某的受伤一事也有一定责任,表示愿意给予赵某某500元的经济补偿。赵某某一家人见庞某某态度诚恳、真挚,觉得庞某某新盖房子对农村人来讲是一段大事、喜事,非常不容易,本来不应该给庞某某添乱堵心,可事情既然已经发生,段某某和庞某某给予一定赔偿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遂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方案。经过多次调解,纠纷当事人最终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8年6月23日,纠纷当事人在调委会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段某某一次性补偿赵某某医疗、护理等全部费用2500元,庞某某一次性补偿赵某某医疗费用500元,两人补偿费用相加共计3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 2.从本调解书签订之后,三方再无争议纠葛,出现任何问题均自行负责。 事后,调解员对此案进行了回访,得知协议履行良好。
【案例点评】
调解员对本案的调处主要采用了服之以法、晓之以理和抓住主要矛盾的方法。 首先,在对坠物致人损伤所引起的矛盾纠纷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后,调委会专题召开案件讨论分析会议,依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本案侵权责任主体进行了认定,为顺利调解奠定了依据和遵循。 其次,依据相关的法律政策向承包工程负责人段某某作出解释,就问题的解决进行磋商,在本案中虽然赵某某未实施抛物行为,但是其雇佣的工人造成他人伤害,赵某某未尽到管理义务,理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通过耐心讲解,使得赵某某完全认识到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做法不仅抓住了解决此纠纷解决的主要矛盾,而且也是最终取得事半功倍的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 最后,对于受害人在情感上给予同情和认可,让其在心理上得到抚慰,慢慢让其降低赔偿数额的心理预期。同时从邻里之间和谐相处的角度进行情和理的沟通,庞某某也被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和真挚态度所感染,决定给予赵某某一定赔偿,终于赢得了赵某某一家人的理解和谅解,确保此纠纷得到圆满化解,达到各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凸显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