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李某某与子女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育有三儿一女,分别是李甲(大儿子),李乙(二儿子),李丙(三女儿),李丁(四儿子)。李某丈夫去世后,子女共同征求李某意见,李某表示愿意和李丁一起生活,李丁也愿意抚养李某。自1997年6月起,李某就一直跟着李丁生活,平时李母既忙家务,又打理田地,生活过的井井有条。2009年初春,李丁为维计生活,与配偶共同至沈阳打工。李某因水土不服,坚持独居在李丁老宅,李丁过节时会回家看看李某。2019年5月,89岁高龄的李某在下田干农活的时候不慎摔倒,虽经医院治疗,但基本丧失自理能力。李丁由于工作的牵绊,无法留在扬州照顾李母,故思考着哥哥姐姐们共同承担赡养义务。谁知哥哥姐姐都不同意,李丁带着李某来到了镇调委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2019年6月,李丁来访述,多年来,除李某生病住院、逢年过节,其他时间哥哥姐姐对李某不闻不问,现在打电话给都没人接,直接把母亲扔给李丁一家抚养。调解员在与其沟通中,联系村调委会了解情况。村调委会表示,前日已联系过李甲、李乙,约定一周后共同协商。调解员耐心向李丁解释相关情况,但李丁认为村调委会不积极,李甲和李乙就是会拖,一周内肯定不可能聚在一起协商。见此情形,调解员提议帮助李某申请法律援助。李丁则认为现在李某生病了,自己现在没钱给她看病,走法律途径,要等的时间太长。李丁越说越激动,突然就骑车扬长而去,将李某丢弃在镇调委会。 调解员随即联系村调委会,村调委会人员赶至镇调委会,通过电话联系李丁,始终无人接听。村调委会称,李某的孙女(大儿子的女儿)在政府工作,可以动员其做李甲的工作。于是镇调委会找到孙女了解情况。孙女表示,自己从小到大李某都没带过自己,二姨家的孩子是在田里滚泥巴长大的,李某也没带过;但是李某特别偏爱李丁家的孩子,李丁的孩子一放学就端着饭菜送去。这近十年,李丁一家在外时,李某生病了都是自己的爸爸带李某看病的,平时自己家也经常去看看李某,医疗费用一向是三个儿子均摊。22年前是李某自己要求和李丁家生活。当初李某配偶去世时,李某、李某的三儿一女、李某的亲妹妹和弟弟坐在一起协商李某赡养问题;李某只愿和李丁生活,而李丁也承诺为李某养老送终,但没有落到纸上。现在李丁反悔了。李某说李甲、李乙并不是不赡养李母,他们只是坚持在谈妥赡养方案后留下纸笔,这两天李乙比较忙,所以等两天再协商赡养方案。 调解员了解后,觉得事情不简单;但眼下李某的食宿问题亟需解决,何况老人表示自己浑身酸疼,头也昏(有高血压,早晨已经服药)。为确保老人的安全,调解员决定报警处理。在民警和村干部的协助下镇调委会把老人家送到李丁家。李丁和配偶都在家,但死活不同意李某进门,李丁配偶甚至和民警发生推搡。村调委会建议先将老人安排在宾馆。经反复劝说,李丁同意陪同李某在宾馆住一晚。而后,调解员在孙女的帮助下,联系上李甲、李乙和李丙,并协商好于在村委会协商赡养方案。于此同时,村调委会联系到李某的妹妹和弟弟,约好次日参加调解。 次日上午8点半,调解员赶到村委会调解室,陆陆续续李甲、李乙、李丙的女儿、李丁、李母到达调解室。现场,村调委会提及李某的赡养问题时,李丁显得格外激动,觉得这些年兄弟三个中就自己对老母亲照顾有加,其他两兄弟不闻不问,妄为人子和兄长。李甲则称当初是李丁自己想要抚养老母亲的,就是看中老母亲的剩余价值,老母亲没瘫下来的时候没想到让大家一起来抚养,能干的时候照顾李丁家生活,打理田地,现在不能干了,李丁就不想抚养了,想要大家共同承担。李乙更是愤愤不平地说,平时李丁不在家的时候,老母亲生病,也是两位哥哥把老母亲送去医院,平时两人也经常来看老母亲。李丙则说,逢年过节也都慰问老母亲,添置些衣物和食品的。李丁又称平时家里老母亲的各项开支,一些小毛小病都没告诉大家,都是自己解决的,年轻的时候母亲不想去其他人那里生活,自己也没办法强行将老母亲送到取他人那里。现在老母亲不能动了,她自己也表示愿意去大家家里生活。既然大家都不管不顾,自己也不照顾了。局面一下陷入了僵局,调解人员决定对“背对背”分开劝说,“一对一”进行心理疏导,并且跟大家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一再向李甲、李乙重申:李母作为母亲,根据自己的能力将子女养育成人,而七间祖宅也是基本公平分配。老母亲因生活习惯的原因,可能偏爱与李丁家生活。设想一下,若没有李丁,李母独居,现在失去自理能力,是否仍需承担赡养责任。退一万步说,就算是一个不认识的人,当别人在自己困难对自己有帮助时,自己都会感恩他,更何况是自己的母亲,大家应该具有感恩的心,也为自己的小孩树立榜样。就在此时,李某的妹妹和弟弟到达调解室,李丁态度有所好转,虽未承认承诺过独自赡养李母,但也不再一味责怪哥哥们。两位哥哥也当场表示因李丙未得家产,农村习俗中也没有要求女儿承担赡养责任,故赡养李母的义务可三兄弟共同承担。在父老乡亲的见证之下,调解员草拟赡养协议,经三兄弟多次协商,最终确定如下协议。

【调解结果】

1、赡养人李甲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2019年6月10日起)先行赡养、护理、照顾被赡养人李母。每个周期从每月10日开始算起,10日下午由赡养人李乙前往赡养人李甲处接被赡养人至居住地进行赡养,同理下一个周期由赡养人李丁前往赡养人李乙处接被赡养人至居住地进行赡养;按此顺序轮流赡养被赡养人李母。 2、上述三赡养人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饮食,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方便的居住场所。赡养人应确保被赡养人的卫生状况,衣服、被褥干净整洁。在精神上要关心被赡养人,不得用粗暴的语言或暴力对待被赡养人。 3、如被赡养人生病,上述三被赡养人均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日常买药由共同居住的赡养人负责就近购买,被赡养人入院治疗或生活不能自理时,均有三赡养人自行护理。买药和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上述三赡养人共同分摊。 4、被赡养人去世后,办理丧事地点由李丁提供,办理丧事事宜产生的费用先在被赡养人遗产中支取,不足部分由上述三赡养人共同分摊,其中吹鼓手相应费用单独由被赡养人女儿李丙承担。

【案例点评】

本案中,老母亲行动不便了,生活不能自理了,于是子女们考虑到老人家对自己没有多少利益可谈了,产生了互相“踢皮球”的局面,这完全是一种自私的表现。赡养父母本来就是我们做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反哺回报尽孝道的体现,也是代代相传的应该承担的责任。本案调解成功有赖于以下两点: 一是找到关键突破口。李丁自认为现在人自扫门前雪,不会愿意说实话。然而亲情的力量是不可估量的,道德的约束是深耕人心的。真相终会浮出水面,当初的承诺,父老乡亲们虽不挑明说,但出现在调解现场,李丁有了心虚之态。故见证人是关键的突破口。当然,此次纠纷中李甲、李乙也并非不愿赡养老人,只是坚持要形成书面协议。但三兄弟处理问题的方式是过激的,当日弃母不管,若有不测,将涉嫌遗弃罪。 二是准确适用法律解决纠纷。《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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