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前旗某村村民与某农牧业合作社商会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8年4月,察右前旗某村委会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与某农牧业合作社商会签订了一份为期30年的土地流转经营协议,将本村315户村民的1996亩耕地,依据土地分类以每亩13-25元的不等金额承包给该商会下辖的13家土地经营者,经营者每年年初支付给村民们当年的土地承包费用。可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原土地承包费已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极不适应。特别是近年来附近村落村民出租的土地收益,每亩年租金均在100元以上,为此该村村民对此反应强烈,多次要求其土地经营者上涨土地承包费用,由于土地经营者以合同已经签定为由,拒绝上涨承包费,双方纠纷一直未得到很好解决。2018年4月,村民们集体协商后,在农场经营者播种之时,近200名村民聚集起来,阻止春播,要求农场经营者上涨土地承包费,而农场经营者拒不上涨,双方矛盾愈演愈烈。2018年4月17日,村民们集体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给予调解。调委会征求某农牧业合作社商会同意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立即成立了镇、村两级组成的联合调解工作组,赴某村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经调查了解,村民的意见是:虽然与农场经营者在1998年订立过合同,但是时过境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土地承包费确实太少,已远远低于邻村土地承包费水平,于是要求农场经营者上涨土地承包费,如果土地承包费达不到村民满意的标准,强烈要求中止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而十三家农场经营者则认为:订立合同时,村委会也是充分征求了村民们的意见,并与经营者进行反复协商后才签订的承包合同,可以说双方是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合同现仍在有效期内,就应该按合同当时规定的相应条款执行,若村民单方面认为合同存在不合理部分,若要中止合同,应按违约处理,并坚决不同意上涨承包费用。双方分歧较大,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调查清楚双方纠纷情况后,调解员制定详细调解方案,开始组织调解。 因为村民聚集阻止农场春播人数众多,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为此,调解员首先针对性地做好村民的情绪稳控工作。调解员告诉村民调委会将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妥善处理此纠纷,并会给全体村民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结果。现在是春耕时节,春播时间不等人,请村民不要阻止农场播种,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村民们不再阻止农场春播,并非常支持调委会调解此案。 其次,调解员同十三家农场经营者进行了逐一沟通,向农场经营者讲清法律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之规定,农场经营者虽然同村民们签定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当年合同订立的承包费已经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村民们只要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院必然根据公平原则,支持村民主张。经过调解员认真的法律讲解,农场经营者渐渐意识到了其主张不能获得法律支持。看到农场经营者态度改变后,调解员又从当地村民经济收入来源少,主要依靠土地承包费勉强度日,建议农场经营者提高土地承包费。经过调解员悉心讲解和劝说,慢慢地农场经营者们态度有所好转,同意上涨土地承包费。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调解结果】

2018年6月11日,在调委会主持下,双方签定附属合同,协议如下: 1.原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2.十三家农场经营者一致同意由原来的低额土地承包费涨到每亩土地年承包费130元。 事后调委会对此案进行了回访,双方当事人履约良好,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农村地区因土地承包费引发的纠纷是最常见、最突出的矛盾纠纷之一。本案得以顺利调解成功,主要是调解工作人员利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原则解决此纠纷。调解工作人员在调解前进行大量地调查、取证,在了解清楚基本情况后,首先稳定双方当事人情绪,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尔后找准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向农场经营者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最终使其接受调解意见,涨付了土地承包费,并签订了附属合同。既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又有力地保障了农场经营者工作的顺利开展,双方的矛盾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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