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后再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迅发展,许多父母利用暑假送未成年人出国游学已成当下常见的现象。当然父母亲亲自携带未成年子女前往给予我国公民落地签的国家,可以不办理公证,但到欧洲许多国家,特别是申根国,父母亲亲自携带未成年子女或委托他人携带其未成年子女出国则需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委托第三方成年人监管未成年人的委托或声明公证。 2019年5月14日,徐某平一家三口来到江西省九江市赣北公证处求助,因为父母平时对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保管不善,其未成年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了。现在家中准备送其未成年人儿子前往德国等申根国游学,需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证。遇到这种特殊情况,公证员为其阐释了《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其小孩是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故建议其前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即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补办。 未曾想到,补办好《出生医学证明》后,又为《出生医学证明》上未成年人的姓名犯难了,因为该未成年人三岁入幼儿园时在公安户籍登记机关改了名,也就是补办出来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未成年人的姓名与其现在的身份证及护照上的姓名不一致。 面对这一新情况,公证处承办公证员根据相关规定,利用该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上登记的曾用名,在公证书公证词的首部为其注明曾用名,并在公证书证词中也特别注明其曾用名情况,有效地解决了该未成年人《出生医学证明》因更名而发生与现行姓名不一致的情况。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医疗保健机构签发给自然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补发给自然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1995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现在,许多国家对出生在我国的自然人所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越来越多重视,面对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公证员既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也要急当事人所想,依法依规、合情合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赣浔市外字第XX号 申请人:徐某涛 (曾用名: 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法定代理人:徐某平,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徐某涛的父亲。 黄某红,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徐某涛的母亲。 公证事项:出生医学证明 兹证明江西省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XX年XX月XX日补发给徐某涛 (曾用名: 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与前面的复印件相符,原件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九江市赣北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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