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饶州监狱因犯贩卖毒品罪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9月19日入江西省饶州监狱服刑。李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12月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5月1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饶州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李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李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5月1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减刑材料完整、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江西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书送江西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李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九个月不当,服刑期间虽然获得五个表扬,但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6月25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未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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