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江某甲与江某乙征地拆迁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老街拆迁改造工程启动,位于唯亭中街某号的房屋在此次拆迁范围内。该房屋面积231.3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齐备,房屋户主为江某某,房产证颁发时间为1989年。 房屋户主江某某2003年1月过世,其配偶先于其过世,江某某未再婚。江某某与配偶共生育4名子女:江某甲(男)、江某乙(男)、江某丙(女)、江某丁(女)。现房屋面临拆迁征收,江某丙(女)与江某丁(女)自愿放弃继承,房屋由江某甲(男)与江某乙(男)继承,与拆迁相关的拆迁补偿款、过渡安置费也由江某甲(男)与江某乙(男)继承。但江某甲(男)与江某乙(男)就拆迁补偿款、过渡安置费等款项的分配问题产生分歧。 该房屋根据面积可获得26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江某甲和江某乙协商,拆迁安置房由两人平分。但是根据现有的拆迁安置房房屋面积,其中有20平方米的房屋无法单独分配,只能一方拿120平方米,一方拿140平方米。江某甲和江某乙对于少拿面积的一方如何补偿,无法达成统一意见。 江某甲和江某乙年龄较大,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还需要一段时间,两兄弟担心在以后房屋出售或者给予子辈、孙辈时,两兄弟关系疏远或者过世,另一方不配合,给房产处分收益带来不便,所以互相僵持着不愿签署拆迁协议,影响了拆迁征收进程。 该房产还有装修评估价67292.00元和征收补偿费(包括合法建筑总价、土地大于合法建筑补偿款、水电项目款、搬迁费和6个月过渡费)115976.44元,江某甲和江某乙对此笔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也达不成一致意见。 另外,如果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对第七个月及以后的期房过渡费如何分配,江某甲和江某乙意见也不能统一,故向苏州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了解双方矛盾纠纷争议后,梳理本案主要有五点争议:1、10平方米房屋的补偿问题;2、拆迁安置房后期的处分收益问题;3、拆迁房装修评估费分配问题;4、征收补偿总价分配问题;5、第七个月及以后的期房过渡费问题。 调解员走访了动迁工作人员,了解到江某甲与江某乙兄弟俩关系不亲近,平时走动较少,为了拆迁安置分配的问题,两人的关系更是僵化,谁都不愿意主动开口说明条件。每次沟通交流,都依靠动迁工作人员中间传话,往往是先与一方谈好,再去另一家商谈。江某甲与江某乙居位置距离较远,协商工作费时费力,进展不顺利。 因近年来房价高涨,在当地一平米的房屋动辄上万,10平方米房屋的差价是一个普通家庭的年收入。调解员先从谁多拿面积,谁补偿金钱这一方面着手。多拿面积的人必然要出现金补偿,根据市场行情,房价约在2万元每平方米,10平方米的房子就是20万元,这不是一笔小数目。如果分批拿出来,少拿面积的一方肯定怕多拿的人反悔,拿补偿的一方肯定会宁愿拖着不动迁,也不同意先签协议再拿钱,那么就必然有一方要有能力在短期内凑够20万元现金。考虑到江某甲家中人口较多,开支较大,而江某乙退休前工作较好,家境殷实,相比江某甲短期内拿出20万元现金的可能性较大,调解员找到江某乙,建议其多拿面积给对方补偿,且补偿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给付。江某乙考虑到目前的房屋市场有升值空间,而且让江某乙在短期内一次性拿出20万元现金确有难度,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再找到江某甲,其觉得按市场价拿到房屋补偿,且一次性了结省去很多麻烦,也欣然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 拆迁安置房的房屋市场交易,过户时丈量表上的安置户都要签字同意,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只需要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同意即可过户。江某甲与江某乙均年事已高,都已经到了考虑过世后房屋分割问题的年龄。但两家不和,万一两兄弟其中一个过世了,另一个及其子辈能配合处分房产吗?双方对此都有顾虑,江某甲方甚至提出,未经本方同意不能发生任何房屋产权变更包括继承。江某乙条件较好,拆迁安置房拿到后会做投资或上市交易,产权变更是江某乙的拆迁需求。人民调解员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一方有积极配合另一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签字的义务,不参与其他权利与收益的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房产买卖、租赁、赠予和继承等。这样双方的顾虑都照顾到了,且说出了双方的需求,解决了拆迁安置房后续处分收益问题。 关于房屋评估价,因江某甲居住地点离唯亭中街较近,日常照料较多,对装修评估价增益可适当多分。这一主张由调解员作为中间人提出来,俩弟兄都心服口服,很快达成了一致意见:江某甲取得房屋评估价的2/3,40146.00元;江某乙取得房屋评估价的1/3,27146.00元。 房产征收补偿总价、第七个月及以后的期房过渡费,作为依附于房屋的价值补偿,属于继承权的范围,基于两兄弟平分房屋的基础,房屋征收补偿总价115976.44元,由两兄弟平分。调解员的这一主张,两兄弟也欣然接受。

【调解结果】

2019年1月,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江某甲继承2套拆迁安置房,共120平方米;江某乙继承2套拆迁安置房,共140平方米。江某乙签订调解协议后,一次性支付江某甲10平方米的面积补偿款20万元整。 2、办理房产证时,上述房产均有江某甲和江某乙的名字。双方约定:一方有配合另一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签字的义务,不参与其他权利的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房产买卖、租赁、赠与和继承等。 3、房产装修评估价67292.00元,江某甲取得40146.00,江某乙取得27146.00元。 4、房产征收补偿费115976.44元,由江某甲、江某乙平分,每人得款57988.22元。 5、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月起,第七个月及以后的期房过渡费,由江某甲、江某乙平分。

【案例点评】

近年来房价飞涨,由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并不少见。在拆迁中,尤其是在补偿款分配问题上,小则关系家庭的和睦,大则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密切相关。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对拆迁安置补偿分配都有自己的想法,但碍于情面又不好说出口。双方居住地较远,年龄较高,为促使一次调解成功,人民调解员事先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想法,把自己代入到了当事人的处境立场当中去,抽丝剥茧提出解决方案,促成双解方达到了一致,解决了纠纷争议,也为当地动迁工作解决了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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