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贾某某,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19日调入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2年8月14日罪犯贾某某因病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向罪犯贾某某家属进行了病情告知。 2012年12月19日罪犯贾某某的家属向监狱申请为贾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收到贾某某家属的申请后立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2013年1月6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女子监狱分院对罪犯贾某某的病情鉴定结果为:急性粒细胞白血病部分分化型。罪犯贾某某的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十三条之规定,提议对罪犯贾某某保外就医至刑满。 监狱接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女子监狱分院对罪犯病残鉴定表》后,对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研究,罪犯贾某某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经了解罪犯贾某某北京无家属,且在北京无居住地。2013年1月6日,监狱在前期到当地初步具保调查的基础上,再次派警察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调查贾某某具保情况,罪犯贾某某姐姐表示同意接收贾某某,经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证实,罪犯贾某某的姐姐符合具保人条件。 2013年1月6日,经主管警察提名、分监区长同意提交分监区全体警察会议研究罪犯贾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分监区长及全体警察一致认为,罪犯贾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较好,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议对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3年1月6日,监狱将《关于提请对罪犯贾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的函》、《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和《监狱分院对罪犯病残鉴定表》送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提请对罪犯贾某某进行病残鉴定。2013年1月7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罪犯贾某某的病情鉴定结果为: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急性阑尾炎,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某某保外就医至刑满。 2013年1月7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审议会,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对罪犯贾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审议。分监区、监狱分院、狱政科将罪犯贾某某情况作了详细汇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在办理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医院鉴定过程及监狱审核工作程序符合法律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列席会议的检察官对审议结果没有异议。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该犯所患病情严重,暂予监外执行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提议对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会后监狱将《关于对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请示》附《市局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一览表》连同案卷材料呈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批,并将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抄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3年1月7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至刑期届满。 2013年1月8日,监狱接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对罪犯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批复材料。监狱根据罪犯贾某某身体情况,由监狱警察、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医生组成押解队伍,使用999急救中心救护车押送罪犯贾某某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与灵寿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同时,监狱警察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检察院、灵寿县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送达《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2013年1月8日下午,监狱与河北省灵寿县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办理交接手续后,前往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交接罪犯贾某某的档案,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罪犯贾某某的保外就医案卷、档案材料齐全,同意接收罪犯贾某某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