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1978年2月2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在安徽省太和县原墙镇,2009年9月4日因抢劫罪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2009年9月23日交付执行,2009年10月27日投入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2012年6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2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起止:2009年5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 2015年5月25日,湖北省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罪犯张某某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鉴定结论: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由罪犯张某某妻子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2015年9月15日,太和县司法局受湖北省宜昌监狱委托对罪犯张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社区影响评估,评估结论:经综合评估,罪犯张某某适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监管。2015年9月26日,湖北省宜昌监狱提出对罪犯张某某保外就医;2015年11月30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出具罪犯档案转递函至安徽省监狱管理局。2015年12月16日,湖北省宜昌监狱与安徽省太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张某某和档案交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指定安徽省阜阳监狱接收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档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份,太和县司法局电话告知阜阳监狱:太和县司法局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被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收监,由安徽省阜阳监狱执行收监。但没有向阜阳监狱送达收监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法律文书。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指示阜阳监狱:电话联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张某某决定收监执行,如果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张某某决定收监执行,阜阳监狱可以执行收监,但必须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向安徽省阜阳监狱送达收监决定书以后再执行收监。 阜阳监狱按照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指示,电话联系询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张某某决定收监执行。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答复,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张某某决定收监执行,由安徽省阜阳监狱收监执行,收监决定书由太和县司法局带回安徽省。 阜阳监狱告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如果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张某某决定收监的话,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规定: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机关,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阜阳监狱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张某某必须收到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收监决定书后才能执行收监。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12日,阜阳监狱收到湖北省监狱管理局2017年4月10日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张某某收监决定书(仅收监决定书,无是否有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审核意见)。阜阳监狱立即联系太和县司法局询问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张某某目前情况,太和县司法局答复:该犯被公安机关精神病强制治疗。6月14日,阜阳监狱派民警赴太和县依法对罪犯张某某收监执行。对罪犯张某某收监执行后,监狱向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和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报告对罪犯张某某已收监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本着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则,送交其居住地所属的省(区、市)的看守所、监狱执行刑罚。这不仅降低了收监执行长途押解罪犯的意外风险,保障了安全收监,还能促使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遵守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管理。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规定,作出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管理局是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局,收监执行的监狱则是接收档案的监狱。从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张某某可以看出,收监决定书(仅收监决定书,无是否有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审核意见)是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直接送达给安徽省阜阳监狱,而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不知道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张某某。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应不断适应工作情况的变化,加强顶层设计,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配套制度。对于外省暂予监外执行转卷决定收监执行时,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局将收监执行决定书送达至转入的监狱管理局,由转入的监狱管理局向接收暂予监外执行档案的监狱送达收监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