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冯某某,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7日由浙江省监狱管理局转监至新疆兵团沙河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6月8日,新疆兵团沙河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冯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中分监区民警对罪犯冯某某自入监以来的改造情况进行评议,认为罪犯冯某某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在对该犯档案查阅中发现,罪犯冯某某有附加刑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次减刑时已履行完毕。分监区民警根据该犯改造表现及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等情况,经集体研究一致同意提请罪犯冯某某假释。 2017年6月10日,经沙河监狱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室审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室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改造成绩准确,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假释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向罪犯冯某某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司法局寄发《罪犯冯某某假释征求意见联系函》、《假释人员综合评估报告表》等。经浙江省慈溪市司法局对罪犯冯某某所在社区的走访、调查,对亲属的调查询问及评估,回复了《关于对罪犯冯某某假释审评征求意见的回复函》、罪犯冯某某亲属的调查笔录及家属保证书等材料,同意罪犯冯某某假释纳入社区矫治。监狱刑罚执行科室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室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冯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一师检察分院在严格审查案卷,核实改造成绩后,作出“罪犯冯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沙河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冯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冯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建议提请罪犯冯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室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一师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22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冯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裁定罪犯冯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