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某日晚,宋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某小区南门疫情防控岗值勤,刘某某、马某某、何某某(均系某单位职工)驾驶车辆欲违反《赤峰市某某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令》的规定,强行冲破疫情防控值勤关卡进入小区。值勤人员宋某某按照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值守岗位工作规定,对刘某某、马某某、何某某提出出示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出入本小区通行证的要求,三人拒不出示通行证。双方在交谈过程中发生口角,矛盾升级,从而发生肢体冲突,四人均造成不同程度损伤。随即周围居民报警,民警来到现场制止了刘某某、马某某、何某某三的违法行为,阻止了本次事件的继续升级。 事后,宋某某被送往赤峰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就损害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经协商同意后向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赤峰市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因本案当事人宋某某住院治疗急需医药费,加之案件发生在疫情期间,维稳工作是重中之重,案件的圆满化解是最好的维稳措施。故经调委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调解员主持调解,并在社区民警的协助下开展调解工作。 调委会对案情进行分析后,分别对申请人宋某某,被申请人刘某某、马某某、何某某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笔录。经查明,宋某某系赤峰市某街道办事处因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需要而招募的工作人员,并与某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宋某某经过街道办事处培训后上岗,岗位值守过程中严格按照松山区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刘某某、马某某、何某某三人(以下简称刘某某等三人)无视规定强行闯卡进入小区,并对宋某某造成人身损害,故刘某某等三人应负全责,宋某某无责任。对此双方当事人无异议。 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无异议,但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调解员从法律角度进行阐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一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之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六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通过法律宣讲,调解员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刘某某等三人需要承担对宋某某的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具体赔偿金额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年龄、户口性质、治疗情况、伤残认定、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被抚养人人数等等情况来确定。在调解员的法律宣讲下,刘某某等人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知道进行赔偿是应该的,也是法律规定的,对调解员的调解表示信任,愿意接受调解员的调解建议进行相应赔偿。 调解员认真分析案情后,确定在赔偿金额上使双方满意是解决本案的关键。随后,调解员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调解,再次对双方解读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明确提出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应合法合理。经过调解员采取法、理、情融合的调解方法,双方终于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互相做出让步,并对当初的激烈言辞互相表达了歉意。接着,调解员对照《内蒙古自治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通过计算后提出,刘某某等三人一次性给付宋某某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70000元整。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意见均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1.刘某某、马某某、何某某三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原则,一次性赔偿宋某某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70000元整; 2.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现场以支付宝转帐方式转入当事人宋某某帐户; 3.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应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 至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难度在赔偿金额的确定,其调解结果对于当事人及疫情期间维稳具有重要意义。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进一步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用法有道,法亦有情,情暖人心。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解燃眉之急,救生死之命,而后引导当事人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定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