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冯某与于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某日,盐城市响水县于某去医院探望生命垂危的舅舅王某,在医院门口被疫情防控志愿者冯某拦住。因疫情防控及医院相关规定,住院病人只允许一名近亲属随同,其他人不允许探视,以避免在医院内部发生疫情。 于某因担心舅舅生命安危,强行要求进入医院,两人之间发生激烈争吵,情急之下于某先动手打了冯某,然后双方互相殴打,医院遂报警处理。殴打中,于某身体并无大碍,冯某经过检查小腿轻微骨折,部分软组织挫伤、耳廓损伤、轻微脑震荡等。警务站工作人员根据案件调查的结果,对于某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治安管理处罚。后双方经多次协商,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统一意见。警务站工作人员依据“公调对接机制”,将案件委托移送至某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警务站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接收到案件的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双方都明确表示愿意调解。调解员首先向冯某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听取冯某的诉求,并做了详细记录。冯某提出,于某必须当面正式赔礼道歉,同时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10000元。随后,调解员又到医院进行核查,调查医院大厅的视频监控、冯某的诊疗记录、现场证人证言等相关资料。随后,调解员找到于某了解情况,经过一番了解后,调解员分析认为,此案在事实上没有争议,只是在后续赔偿费用范围及数额上存在争议,需要从法、理、情等多方面调解。 三天后,调解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调解。冯某认为,自己本身没有任何过错,完全执行疫情防控及医院相关规定,但却遭遇如此对待,身体和精神上都受到较大打击,非常气愤。同时向调解员表明,其检查看病花费了3500元医疗费用,又因身体原因,导致10天不能上班,收入减少,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又产生其他费用,所以希望对方能够赔偿10000元。于某则认为,自己的确有错在先,但也是事出有因。自己从小是舅舅带大,跟其感情非常深厚,听闻其生命垂危,却又不能到场探望,所以在情急之下做出出格举动。同时,自己本人因为此案件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已经受到了相应的惩罚。对于赔偿,只愿意承担冯某看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不应自己承担。 双方态度坚决,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针对双方各执己见的立场,调解员立刻决定把双方分开进行调解,耐心普法,分析有关法律规定。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亲人生病,因为疫情及医院相关规定不能探望,着急的心情可以理解,这说明于某是一个孝顺的人,懂得知恩图报。同时,调解员又跟于某表明,疫情防控志愿者是为整个县疫情防控作出重要贡献的群体,全县疫情防控有如此稳定的局面,应该表示感谢,不能让他们流汗流血又流泪。既然犯了错误,就应当意识到错误,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在劝导于某的过程中,调解员敏锐地发现,于某比较愿意听其母亲的话,于是又单独劝导其母亲,希望她能做通于某的思想工作,及时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赔偿,其母亲当场表态愿意配合。调解员劝导另一方当事人冯某,于某在主观上并不是故意的,其本人也意识到错误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惩罚,希望冯某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 经过一番法理情相结合的劝说,双方态度有所松动,但调解员认为,要想真正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还需要再从情感上着手,于是在征得于某及家人同意后,调解员邀请于某带着慰问品一起到冯某家,一方面对冯某进行慰问,在心理上缓解冯某的不满,另一方面当面对冯某进行道歉,促进纠纷的化解。 通过此番慰问,双方关系明显缓和。调解员乘胜追击,在慰问后的第二天,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此次调解主要就赔偿的项目和具体金额进行协商,在前期调解的基础上,调解员释法明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关于“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规定的赔偿项目,解读了相关赔偿标准,并就赔偿金额帮助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计算,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于某当场向冯某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2.于某赔偿冯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总计8000元,赔偿款须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付到位。 3.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双方不再为此主张任何权利。 事后,调解员对双方进行了回访得知,赔偿款已经赔付到位,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和处理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当前疫情仍复杂多变的形势下,此类纠纷容易增加。本纠纷能够顺利解决,一方面得益于“公调对接”机制,公安、人民调解共同发力,既做到了惩罚教育相结合,又达到了弘扬社会正气的目的。另一方面调解员善于抓住当事人心理,及时理顺法律关系,对调解成功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 本案中,调解员先通过前期调查,在全面掌握案情的情况下着手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采用“共情”式的沟通,迅速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促使当事人情绪回归理性。其次,调解员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坚持把双方情绪疏导到位再回归调解争议焦点。最后,调解员又以“剥茧”式的释法,向当事人详细讲解有关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对疫情防控志愿者的敬意与爱护,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协调、明理释法工作,让双方当事人感受了彼此的诚意,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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