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赵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宁夏吴忠市人,高中文化,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2007年3月27日,赵某因盗窃罪被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吴忠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4月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以(2014)青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赵某上诉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某2014年7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吴忠监狱二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赵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自觉履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中,赵某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掌握服装生产中包边、接片技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表现突出,在考核周期内(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累计获得六个表扬奖励。 因赵某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监区同意对赵某呈报减刑,监区于2018年7月18日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了赵某呈报减刑九个月的建议,提交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7月31日经刑罚执行科会议研究,认为赵某符合减刑条件,但系多次犯罪,应当从严掌握,监区呈报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对赵某呈报减刑七个月的意见,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8年8月2日经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了赵某呈报减刑七个月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时间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会后将材料移送吴忠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审查。公示期间没有反馈不同意见,2018年8月13日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检察意见:检察院认为评审会认定赵某系多次犯罪,从严掌握不当,同意提请减刑但应当变更减刑幅度,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2018年8月13日经吴忠监狱2018年第十一次监狱长办公会研究:采纳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对赵某的检察意见,赵某减刑幅度由七个月变更为九个月,同意对赵某呈报减刑九个月的意见,提请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8日,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赵某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和财产刑履行情况,赵某系涉毒类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故以(2018)宁03刑更第2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赵某减刑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席会议纪要的减刑实质条件,涉毒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之罪犯呈报减刑,对减刑幅度一律从严掌握;该案件具有积极的宣传教育意义。监狱将本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在罪犯中间进行宣讲,对其他涉毒犯罪的罪犯起到了一定的教育意义,对从严情形的认定掌握有更直观的感受,有助于监狱监管秩序的持续安全稳定。本案通过从严情形的综合考量,对涉毒犯罪主观恶性大、造成危害程度高的罪犯,其呈报减刑幅度给予从严掌握,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