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彭某某,女,1977年4月27日,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0月12日被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此案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复核,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彭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5年1月14日被送入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2011年10月11日调至青海省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2007年2月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再次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2012年2月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10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青海省女子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彭某某提请减刑案。罪犯彭某某转入青海省女子监狱后出现明显的不适应,加之案件对罪犯彭某某的影响大,2013年出现幻听、焦虑、自言自语等症状,民警带其到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就诊,诊断为疑似精神分裂症,就诊后该犯能配合治疗,开始服用利培酮口崩片和氯氮平片。服药后病情有所控制,情绪稳定,能按时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分配,遵守监规纪律。会议综合罪犯彭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彭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二年四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 2014年10月28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室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彭某某减刑建议适合,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教育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彭某某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西宁市南滩地区检察院作出“罪犯彭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彭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认为罪犯彭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对罪犯彭某某提请减刑。并将材料上报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1月23日,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规定对彭某某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