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钟某某,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3年5月14日入监服刑,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钟某某在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三次,共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十天,现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3月10日,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议,集体研究钟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钟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钟某某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监狱各项规章制度,能够主动接受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各项考核,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监狱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此建议对钟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对钟某某提请减刑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对钟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监区将案卷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4月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拟提请减刑幅度计算准确,作出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作出同意对钟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案卷相关材料送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4月20日,驻监检察机关对监狱所提供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监狱提请案件程序进行监督,认为该案符合减刑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对钟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钟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钟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提请减刑幅度计算准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同意对钟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5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裁定对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