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22年9月6日,江西省妇联、南昌市妇联在南昌市进贤县举办“妇联金牌快车走基层”暨女“法律明白人”培训活动,市妇联将此次培训作为推进平安南昌、法治南昌建设,提升基层妇干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助力乡村振兴,深化推进农村女“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的重要抓手,为喜迎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浓厚氛围。李渡镇农村女“法律明白人”、村妇联主席、村妇女小组长参加培训。 培训特别邀请了《金牌调解》栏目组廖喜玉老师为现场学员们讲授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心理调适技巧、妇女权益法律保障与适用等相关知识,加深了大家对法律的认知;法律专家陈欢欢老师围绕农村女“法律明白人”培养目标,讲解《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让学法更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培训现场还通过发放宣传单、摆放易拉宝、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民法典、反家暴法、妇女维权保障法等与妇女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基层增强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重点宣传内容】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何重要意义? 答:《民法典》强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并对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出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伦理规则的尊重,有利于社会风气的整体提升;更加强调关注实质平等,关照弱势群体利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为新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积极回应了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体现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满婚姻幸福家庭的新期待、新需求。 2. 配偶一方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答:《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0条还规定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在婚姻中夫妻是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比如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夫妻互为代理人,若是因家庭正常生活开支所欠的款项,哪怕另一方未签字、未事后认可,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答:《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简单来说,首先,夫妻两人想要协议离婚,不能像之前那样当天去民政局就可以拿到离婚证,而是需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在这30天冷静期内, 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其次,冷静期期满后,夫妻两人必须在30天内亲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若超过30天未办理,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1077条设置的离婚冷静期仅仅针对协议离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对于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建议受害者通过诉讼程序离婚,避免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再次受到伤害。在处理离婚问题之前,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还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向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寻求帮助。 4.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答:《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果父母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父母一方的探望权。 5. 什么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暴力和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行为。此外,虽不是家庭成员但共同生活的人,如同居但未婚的恋人、离婚但仍共同生活的伴侣等,实施暴力行为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执行。 6.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保存哪些证据? 答:家庭暴力伤害导致的伤痕等如果没有留下有效的证据材料,到日后离婚时要求赔偿,或是要求公安机关、法院等给予施暴人以制裁时,往往会遇到证据不足的困难。因此,受害人应保存好证据: (1)病历。受伤后应尽快到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并要求医生将损伤的部位、大小及性质记录在病历上,保存好病历。 (2)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留下笔录,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保存好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3)作案工具。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4)其他证据。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宣传重点,突出亮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基层妇女群众需要,开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反家庭暴力法等宣传活动,做到有的放矢,精准帮助妇女群众在解决现实问题、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中学习宣传民法典,并依托农村女“法律明白人”,进一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夯实《民法典》学习宣传的群众基础。 二是方式多样,措施到位。坚持正确导向,准确宣传解读民法典、反家暴法等。通过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讲座、现场解答咨询等多种方式融合,加强了宣传教育。同时,注重运用案例普法,注重群众参与互动,运用鲜活生动的语言,讲准讲透讲活民法典等法律精神,强化妇女群众的认同感、获得感。 三是深入普法,效果显著。此次培训活动气氛十分热烈,使农村女“法律明白人”充分理解“法律明白人”的科学内涵,推动带头学习宣传法律知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从而更好带动身边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为基层法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