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某苏木某嘎查牧民阿某与陈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15日,内蒙古鄂托克旗某苏木某嘎查牧民阿某因赌博欠下不少外债,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与同嘎查牧民陈某签订《草牧场转承包合同书》,将其从嘎查承包的2650亩草牧场经嘎查委员会同意转承包给陈某20年,陈某于2007年12月30日一次性支付给阿某草牧场承包费6万元。2010年,鄂尔多斯市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对该旗休牧草原实施补贴政策,为此陈某转承包的2650亩草场每年可获得近4000元补贴,陈某也一直未将此事告知阿某。而阿某因常年在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内打工,并不知晓此事。2018年8月份,阿某在回老家办事时才得知当地政府在2010年就出台了对休牧草原实施补贴政策一事,遂多次同陈某进行协商,要求陈某返还补贴款且今后不得再领取补贴。而陈某以其为实际草场经营者应享受政府实施补贴政策为由,对阿某的要求一律拒绝。阿某不想打官司,只想尽快解决此草场纠纷,在返回呼和浩特市后,于2018年9月19日来到内蒙古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工作室请求进行调解。鉴于陈某远在鄂托克草原,距离呼和浩特市路途较远,无法参与现场调解,调解员于是通过自治区司法厅推出的4K智能公共法律服务电视终端组织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纠纷进行视频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同当事人阿某进行了详细沟通,了解到阿某是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某嘎查牧民。1983年10月17日,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向阿某颁发了2650亩草牧场的《草原经营使用证》,阿某经营该片草牧场直至2007年12月。2007年12月15日,阿某同陈某签订《草牧场转承包合同书》,将其经营使用的2650亩草牧场转承包给陈某20年(200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陈某一次性支付给阿某草牧场6万元承包费。2010年鄂尔多斯市政府决定对休牧草原实施补贴政策,陈某从2010年至2017年一直领取了当地政府对2650亩草场的补贴款,却并未将此事告知阿某。阿某认为陈某的行为是违背诚信的行为,欺骗了自己,特别是其作为政府明确的此草场的原承包人应享有政府的休牧补贴,遂要求陈某退回已经领取的补贴款,而且今后政府发放的补贴要由阿某自己领取。 在向阿某了解清楚纠纷情况后,调解员通过视频向陈某进行了耐心沟通。陈某对阿某所叙述的情况基本认同,但对自己领取了几年的补贴款和补贴款的金额也以记不清楚为由进行了答复,只是认为自己已经同阿某签定了为期20年的草场承包合同,并依据合同向阿某支付了草场承包费,且其作为这些年草牧场的实际管理人,政府的休牧政策对其实际经营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政府的补贴款理应由自己获得,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陈某认为领取补贴款一事未告知阿某是理所应当的,所以根本不存在欺骗阿某的行为,并对阿某的主张坚决拒绝。 针对纠纷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意见相左的实际情况,调解员决定先行查阅相关资料,为下一步调解确立依据。经查证得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0年中央1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1号)精神, 进一步加大对休牧草原的管理力度,巩固草原生态建设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休牧草原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函〔2010〕4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杭锦旗、乌审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四个牧业旗限制发展区实行季节性休牧的草原及优化发展区内传统牧区实行季节性休牧的草原。每亩休牧草原补贴金额为1.5元;已享受国家退牧还草项目补贴的、不足1.5元/亩的,补齐差额;补贴以嘎查村为单位实施,补贴到户。”调解员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每亩休牧草原补贴金额为1.5元”补贴标准,计算出陈某从2010年至2017年共可能享受当地政府对2650亩草场的补贴款31800元。《实施方案》还对类似阿某与陈某进行草场承包转让情况,如何发放补贴作出了明确规定:“休牧补贴资金原则上发放到草牧场原承包经营户。草牧场流转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草牧场流转合同确定补贴对象。” 在查找到相差调解依据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视频调解。调解员主要向陈某逐段逐句详细解释了《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重点对《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休牧补贴资金原则上发放到草牧场原承包经营户。草牧场流转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草牧场流转合同确定补贴对象。”的政策,同陈某进行了耐心沟通,告知陈某休牧补贴资金原则上发放到草牧场原承包经营户手中,而草牧场流转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草牧场流转合同确定补贴对象。但当初双方签订的《草牧场转承包合同书》未对此政策性补贴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现只能双方再行协商。经过调解员的认真解释和说明,陈某慢慢意识到自己独自领取休牧补贴资金是不妥的。见陈某的态度好转后,调解员告知陈某现在阿某在呼市租房打工,无固定经济来源,生活比较困难,建议陈某将2018年之前的休牧补贴资金返还给阿某3万元,并在今后年度领取时休牧补贴资金时,可以考虑分配给阿某的比例大一些。陈某也对同乡的阿某处境表示同情,对调解员的建议表示支持。 在得到陈某的明确态度后,调解员又同阿某进行了沟通。调解员就《实施方案》有关条款向其做了充分解释,告知对于已流转的草场休牧补贴的情况政府作了特殊规定,并告知政府出台这项政策的初衷是鼓励牧民休牧,进一步保护当地草原的生态,陈某作为草场的实际经营者进行休牧虽然对草原环境有利,但本人会有一定的经济损失。阿某对休牧政策对陈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表示理解,故愿意将所得政府补贴款分配给陈某一部分。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纠纷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终于冰释前嫌,言归于好,对调解结果也表示满意。

【调解结果】

2018年9月25日,经调解,纠纷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阿某与陈某经协商一致同意按照2007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的《草牧场转承包合同书》继续履行; 2.陈某从2018年开始向阿某支付2650亩草场的政府休牧补贴资金的70%,支付时间按当地政府每年度的补贴实际数额兑现时间为准。若政府停止支付,允许双方协商解决; 3.2018年前的休牧补贴资金的分配,陈某一次性支付给阿某3万元; 4.本协议双方签字履行后,阿某不再干涉陈某对该片草牧场的正常经营活动。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政府的政策性补贴款的归属问题。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清楚纠纷,针对双方意见相左的情况,认真查找相关依据,为本案调解成功奠定了坚实基础。从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性文件来看,该补贴款原则上由草原经营使用证的持证人享有,而陈某此前作为草牧场实际经营人将政府的补贴款据为己有。调解员先对陈某进行劝导和普法教育,告诉其做法已经违反了有关政策规定,最终使得陈某愿意示弱,同意调解。在开启此案调解成功的突破口后,调解员借助乡情,建立相互理解的氛围,尔后进行了多次调解,慢慢达到双方均能接受的切入点,最终确保此案调解成功。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