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王某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李某于2017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段时间后准备订婚,李某提出订婚彩礼10万元及四金(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后经媒人斡旋,最终确定王某某给付彩礼合计88800元及三金(金手镯、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改为结婚时买情侣戒。订婚后,王某某从他人处听说李某患有心脏病,欲与李某解除婚约,并要求其返还彩礼。而李某在处理婚约财产时矢口否认有彩礼和三金的存在。双方为此争执不断,后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2018年3月,双方来到盐都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后,盐都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认真听取双方分别叙述后,认为找出证据认定婚约财产确实存在是关系此次纠纷能否调处成功的关键。调解员首先找来媒人唐某,经唐某证实,王某某与李某订婚的彩礼及三金是由他们本人及其双方父母商议,最后由王某某母亲认可的。另外,鉴于唐某与男女双方皆无亲属及利害关系,且彩礼的数额88800符合本地实际,也符合订婚喜用吉利数字的习惯,四金变三金的说法符合结婚需买情侣戒指的习俗,媒人两头说合符合媒人扮演的角色。唐某所述男女双方存在彩礼88800和三金的情况是可以采信的。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链,调解员又找到王某某现场给付礼金时的两位证人,他们描述了当时礼金给付的细节,从其合理性判断并结合当地婚嫁的习俗,调解员推断认定,两位证人的证言是可以取信的。 根据以上证言,盐都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最终认定,王某某给付李某的婚约财产即彩礼金88800和三金是事实存在的,李某应依法予以返还。面对上述事实,李某仍心有不甘,调解员转而后又做李某思想工作,退婚虽然是王某某提出的,但李某确实存在隐瞒患病事实一事,而且法律明确规定了解除婚约,彩礼是要返还的。建议她多考虑男方家庭实际情况,尽快归还婚约财产。听完调解员一席话之后,李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了结此事后,自己将会把时间放在工作和学习上。而男方对王某某也表示同情,也决定稍微让出一步。至此,一场因为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经调处中心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取证,入情入理的分析,得以成功化解,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女方李某一次性返还彩礼合计7万元整,男方王某某放弃索要其他款物; 2、上述协议履行后,双方再无瓜葛。

【案例点评】

这起纠纷有效化解得益于以下几点: (一)正确适用法律。此纠纷中,找准返还彩礼的法理依据是解决纠纷的根本点。调解员正确地运用法律法规,明确在婚姻财产纠纷中所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解析了彩礼的性质,从根本上找出双方争执的焦点,奠定了纠纷调解的基础,为纠纷的最终化解提供了条件。 (二)巧用调解技巧。因双方对婚约财产是否确实存在存在分歧,调解员先调查取证,再确定婚约财产存在的基础上,采用了先“背靠背”再“面对面”的调解方法,分别分析厉害关系,使双方都有个正确的心理预期。最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达成共识,最终顺利化解纠纷。 (三)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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