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寺堡区田某与马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年前,红寺堡区某村村部为方便田某与马某晒草将属于村集体的一块地让两家晒草放粮食。2014年双方家庭就草场使用界限问题第一次发生口角,同年马某家人在草场踹了田某孩子一脚引起冲突,之后四年双方家庭就此问题不停发生冲突矛盾。2018年5月15日,田某及其家人与马某及其家人再次草场上发生口角,后引发斗殴事件,致使田某受伤被送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田某颅内损伤、胸部损伤、皮肤裂伤。此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6月1日田某到某乡信访办上访,红寺堡区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得知消息后主动介入,对双方涉及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介入此次纠纷后,立即选派了调解员联合派出所干警等三人主持调解。通过走访村干部、双方当事人亲属及邻里,对纠纷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详细了解了田某受伤的经过及争议草场具体情况。调委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意见后,于2018年6月7日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制定了调解方案,展开调解。 当事人马某认为是田某先用草把进出口的路挡住,导致车辆无法正常通过,影响了自家使用草场。田某则认为,那次是有点着急就把草堆在那里了,下午就准备挪位置的,结果马家问都没问就把堆在那里的草扔到了两边散落一地,对自己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地属于村集体所有,调解员联系村委会重新明确了草场的使用范围,在草场上留了一条足以通车的路。 此次斗殴事件造成田某颅内损伤、胸部损伤、皮肤裂伤。田某在红寺堡区某医院共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共计2446元。田某要求马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费、生活费共计7000元。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等费用上分歧较大,见此调解员给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谈法律。指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同时,调解员也向双方解读了《解释》第十九、二十条以及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等关于医疗费、误工费以及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劝解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提出诉求。从情理上劝解双方,都是邻里乡亲的,不要因为一件事就闹得两家不和,劝双方各退一步,勿伤和气、在调解员一步步的引导中,当事人双方之间形成了较好的沟通和信任基础,推动了调解工作的深入。 根据《解释》的规定,结合当地政策和双方实际情况,调解员对赔偿金额进行了测算,经调解,双方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但针对田某提出的一次性付清全部赔偿款要求,马某表示支付能力不足。见此调解员劝解马某想想办法筹些钱,早点把钱给了,大家各自也安心,最终双方在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意见。此外,调解员建议重新明确草场各自的使用范围,以免再起纠纷,最后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就草场问题也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马某一次性赔偿田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4400元。 2.重新明确了草场的使用范围,双方保证不会在草场使用问题上再生矛盾。 考虑到此次案件双方积怨已久,多次回访双方家庭,双方握手言和并表示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满意。

【案例点评】

本是一件小事却因双方的不理智、不理解、不交流演变为一场积压4年的矛盾纠纷,在村上造成了一定影响。面对情绪激动的双方,若处理不好会极易激化矛盾。调解员首先解决了占用公共道路的问题,其次面对纠纷,调解员情理法理相结合,解决赔偿问题。未免后续因草场再出纠纷,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就草场使用问题也达成协议,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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