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3日下午,吴某驾驶无牌微型汽车从江西省赣县区阳埠乡杨源村往马埠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阳埠街路段时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致使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吴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行人陈某不负事故责任。 受害人陈某住院期间,肇事方吴某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因其本身属于贫困户及身患残疾,无力赔偿受害人陈某的损失,因而本案成讼。 吴某为更好的保障自身诉讼权利,向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材料后,就吴某在诉讼中属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进行了审查。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本条例的制定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该条文的立法精神即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同时第十七条对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及条件明确规定包括:“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结合本案,吴某虽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属于被告,但其本身属于贫困户及属于残疾人,符合“经济困难”的特征。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其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审核通过并指派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陈建生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对案件的诉讼请求及证据材料进行了分析研究,形成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吴某垫付的医疗费用应予以扣除,据其陈述垫付的费用38000元,但没有具体的转账记录,大部分给付的现金,因无客观证据,承办人向其示明了风险,如果受害方陈某不认可,应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二)误工费的工资标准计算过高,因陈某没有提供具体工资情况的证据,承办人认为应按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三)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开庭前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应按城镇标准赔偿。(四)关于陈某伤残等级问题,因该伤残等级是自行委托鉴定,针对受害人陈某自行委托的伤残等级承办人进行了仔细分析,因涉及到医学专业性问题,在询问吴某后得知,法院已经通知其在7天内有权利对受害人伤残等级提起重新鉴定,否则视为认可该鉴定意见。为保证其诉讼权利,承办人提交了对陈某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申请。 为了节约诉讼成本,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在与吴某充分沟通后,承办人就伤残等级事宜,携带相关案件材料到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等级标准进行了询问,得到的答复是根据受害人伤情情况,符合一个九级的伤残标准。随即,承办人向吴某陈述了相关情况,建议向赣县区法院申请撤回从新鉴定的申请。 案件开庭前,为了更好解决纠纷,减少讼累,承办人与受害人进行了充分沟通,争取就本案调解结案,承办人提出了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争取在三年内付清赔偿款,因本案适用农村标准或城镇标准存在较大争议未达成一致,调解未果。 案件开庭后,原、被告双方就争议焦点关于受害人陈某适用农村标准或城镇标准进行了辩论,因其受害人居住在阳埠街,同时有稳定工作,审判长在示明该案可适用城镇标准计算其赔偿金,建议双方调解,解决本案纠纷。承办人也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原、被告皆为贫困户,同时吴某身患残疾,生活较为困难,承办人建议本案赔偿费用能降低标准,同时分多阶段履行。因分歧过大,陈某未同意该调解方案。2020年8月28日,赣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吴某在十日内支付陈某192363.51元。宣判后,承办人向吴某示明了其上诉权利及后期履行规定,其表示不再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中,吴某作为肇事方,家庭困难,无固定收入,在垫付完部分医疗费后已无能力支付其他赔偿款,为解决本案纠纷,承办人与受害人进行过多次沟通调解,降低赔偿标准,但皆因履行时间过长及数额标准太低而告终。为保证受援人诉讼权利,承办人积极的引导案件纠纷解决,在实体上积极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引导受援人合理合法解决纠纷。法院判决后,承办人继续指导受援人吴某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助,既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也可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不能让本身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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