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帅某某,女,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甲镇乙村村民。2016年2月13日9时,帅某某在福银高速公路清扫路面时被南昌开往抚州方向的小轿车撞倒在地,后被急救车送往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60天,花费医药费65170.46元,诊断为右肾挫裂伤、肋骨骨折、盆骨股则、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3月9日,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帅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帅某某向抚州市临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被拒绝。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而帅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主要责任,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3月28日,帅某某家属到临川区法律援助中心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临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西省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震华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了解案情后确定了办案思路,一是通过诉讼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二是申请劳动仲裁获得工伤赔偿。承办律师首先协助受援人调取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司机驾驶证、身份证以及肇事车辆行驶证、投保单等证据材料,并协助受援人申请伤残鉴定、三期鉴定及后续治疗费鉴定。经鉴定,帅某某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加一处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2000元。收集好全部证据后,承办律师代受援人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诉请判处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受援人157704.5元,法院最终判决各被告赔偿受援人144893.2元。 2016年12月19日,承办律师协助帅某某重新向抚州市临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承办律师认为帅某某是某公路维护有限公司的职工,其工作职责是清扫高速公路和维护绿化带,工作地点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之时也是在工作时间内,故帅某某应认定为工伤。 2017年4月1日,帅某某被认定为工伤,临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7年12月6日,抚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 获得工伤认定后,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以抚州市某某公路维护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抚州市临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经抚州市临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帅某某人民币60000元,约定两个月后当面结清赔偿款,同时领取仲裁调解书。
【案件点评】
事故发生后,受援人受伤无法工作,生活一度非常窘迫。未解决受援人的困境,承办律师考虑到相关法律并没有禁止交通事故和工伤理赔之间责任竞合,于是分别通过诉讼和仲裁途径为受援人争取两笔赔偿。特别是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明确了受援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顺利为受援人争取到60000元赔偿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