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77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宁夏固原市人。2009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1日因吸食毒品行为被宁夏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7月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5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以(2014)原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陈某某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12月31日以(2014)固刑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送至宁夏固原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8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一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18年6月获得表扬奖励6次。建议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建议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8年9月4日,经宁夏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建议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9月10日,宁夏固原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建议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评审会后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名单信息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狱内和会见中心进行了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警察或服刑人员及家属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宁夏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案卷材料送至宁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于2018年9月19日出具了检察意见,陈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提请程序符合规定。2018年9月26日,宁夏固原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议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0月18日,宁夏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案卷材料和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一并送至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以(2018)宁04刑更192号刑事裁定书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服刑人员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26年8月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