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许某与刘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如皋市某村村民许某从刘某经营的农药化肥种子店购得1.5斤小麦种,用于自家田地补种,但一段时间后许某发现凡是补种的几个小田地,小麦长势均明显不好。起初许某怀疑是肥力问题所致,便购得一车鸡粪进行催肥,但小麦长势依旧没有起色。于是怀疑系种子质量问题,找刘某理论,但刘某称其种子进货渠道正规,同一批种子大家都没有出现问题,就许某家没种好,称许某有意抹黑,有讹诈嫌疑。双方言语沟通未果后,当场扭打一处,被现场群众拉开。许某就此来到了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某镇调委会”)寻求帮助,申请对此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20年2月某日,调解员电话通知纠纷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开始后许某情绪激动,声称刘某出售劣质种子,导致小麦现长势明显较差,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则认为自己出售的种子系正规渠道进货,有票据可查,且种子种植过程环节较多,出现长势不好现象的原因也有很多,许某一口咬定长势不好是种子原因无凭无据,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刚见面未交谈几句调解便陷入了僵局。为缓和双方剑拔弩张的气氛,调解员决定先暂停调解,后面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 调解员先找到刘某,首先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之规定,指出我国产品责任对生产者和销售者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其作为销售者,只要种子有缺陷,不管其是否有过错,即使其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种子购买途径正规、保存得当,但对消费者许某仍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除非能证明其有法定免责事由。其次,解读《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指出若种子质量真的有问题,则许某的诉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最后调解员表示,如果任由此事发酵,有可能影响其声誉和今后的经营,迟解决不如早处理,尽早解决后才能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经营活动当中。听完调解员上述分析,刘某表示认同并会全力配合调解。 做通刘某的思想工作后,调解员来到许某家中进行劝说。首先解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指出对于产品责任,消费者应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要达到高度可能性,在本纠纷中要证明小麦长势不好和种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是一件易事。为了让许某更清楚的明白这其中的道理,调解员特地邀请镇农业服务中心专家袁某某实地察看,发现许某反映的地块小麦确实较其他地块长势明显稀疏许多,专家挖出了几棵青苗进行比对,并详细察看了土壤后,可能存在种子纯度不高致出芽率不高,但由于小麦长势不好可能由很多原因造成,诸如种子问题、肥料问题、土地问题、农药使用问题等,这些判断目前仅靠推断,如需要确认的话,需到实验室使用专业的仪器进行检测。刘某听此略显犹豫,调解员见此情景建议许某降低心理预期,由调解员为其争取一个合理的赔偿。 双方不再固持己见后,3月某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再次坐到调解桌前,通过调解员耐心地与双方反复沟通,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员帮助,对纠纷进行合理解决。调解员根据种子市场价格、许某实际损失程度,提出赔偿建议,双方沟通后,表示认可。

【调解结果】

经过充分协商,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本上,刘某同意一次性赔偿许某人民币200元,并当场履行。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的飞速发展,农民对农资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假农资等仍然泛滥,坑农害农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案中,调解员灵活运用了以下几种方法,给予当事人心理上的平衡,从而成功化解了矛盾: 一是利弊分析法。调解员全面地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告知当事人现在状况继续发展下去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让当事人经过比较分析能够做出最明智的选择。本案中调解员分别从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出发,分析纠纷解决的方法以及纠纷不解决的影响。 二是外力引入法。调解员抓住纠纷解决的症结,寻求外力帮助,推动纠纷化解进程,提高调解效率。本案中由于种子质量问题属于较为专业的领域,调解员遂邀请了农业服务中心专家帮忙实地察看,分析出造成此现象的原因,理清头绪,给调解员的后续调解工作打好基础。 三是分头工作法。在当事人双方都有较大情绪时,一下子面对面调解容易情绪失控、产生冲突。本案中调解员根据前期调解工作的进展程度,采用了分头行动、分别劝说的方式,一方面保证调解程序能够在平和有序的氛围下继续进行,另一方面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沟通可以更好地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防止矛盾激化。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