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李某某(系未成年人黄某某的母亲)同在刘怀某经营的花圈店打工。2017年6月16日下午,请假的李某某带着孩子黄某某到刘怀某花圈店取孝衣,黄某某不慎被刘怀某花圈店里的狗咬伤。为防止黄某某感染病毒,刘某某立即用嘴帮助黄某某吸血。随后,刘某某便感到头晕,回家途中心跳加速、口吐白沫和鲜血,被邻居和家人迅速送至中宁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入银川附属医院门诊并被确诊为感染病毒。刘某某为治病花去医疗费5000元,被告李某某只给了刘某某1000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经济困难,刘某某遂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2018年2月,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夏王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京儒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刘某某,并认真听取刘某某对事故发生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 承办律师认为此案核心问题,首先,本案是否属于健康权纠纷;其次,刘某某为了伸张正义,冒着生命危险救助未成年人黄某某的行为应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道德的赞扬。 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承办律师认为黄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该赔偿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5000元。 2018年3月,经中宁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黄某某的父母支付刘某某补偿款3000元;二、刘某某与黄某某就本次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点评】
刘某某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的救助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值得褒奖与弘扬。司法程序作为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参与下,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充分发挥了对社会道德风尚的引导作用,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