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53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2018年1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2月1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乌拉特前旗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根据收到的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辖区司法所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辖区群众,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通过走访了解到,被告人刘某某家庭贫困,家中缺失劳动力,家庭收入来源为耕种土地,现刘某某在村内有住房。通过与多名村民的交谈了解到,刘某某社会关系简单,在村内一贯表现良好,且都对刘某某在村内实施社区矫正没有意见。刘某某居住地所在村委也出示了证明,证明刘某某之前在村内表现良好。12月6日辖区司法所将调查评估的结果整理成册递交给乌拉特前旗司法局。经乌拉特前旗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12月7日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接收情况 1.2019年1月8日,乌拉特前旗司法局收到了乌拉特前旗法院对刘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检查确认了法律文书完备,于2019年1月9日送达回执。 2.2019年1月8日,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到乌拉特前旗司法局报到。乌拉特前旗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辖区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宣告工作,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2019年1月10日,辖区司法所为来所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成员及刘某某家人组成的矫正小组。 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告诫刘某某在接受矫正期间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准时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各项工作;同时也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仪式结束后,辖区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与矫正小组、家属、志愿者签订相关协议书。并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进行了首次入矫谈话教育,再一次明确了相关监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当场表示,一定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工作人员,好好改造,争取良好表现。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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