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何某,2001年12月15日生,中专文化,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14日被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2022年8月17日入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何某入监时被直接送赣州监狱医院住院治疗,赣州监狱初步诊断:颈部淋巴结肿大性质待查;鼻咽癌伴淋巴转移,淋巴结核,淋巴瘤。 2023年1月9日,何某由赣州监狱医院转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治疗。2023年1月31日由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做病理活检,结果示(鼻咽癌)非角化性癌。 2023年2月5日,何某所在监区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江西省赣州监狱于2月6日委托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对何某病情进行诊断,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于2月8日出具病情诊断书:1、鼻咽恶性肿瘤(非角化性癌)2、多发性转移性癌(骨、淋巴结)并于同日下达病危通知书(1、鼻咽恶性肿瘤【非角化性癌】2、多发性转移性癌【骨、淋巴结】3、肺部感染4、肝功能损害5高脂血症6、脓毒血症)。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何某向监狱提出由其母亲曾某某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江西省赣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对曾某某的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曾某某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江西省赣州监狱刑罚执行科核实了何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居住地,了解保证人经济状况。经了解,保证人曾某某经济条件好,有能力为何某暂予监外执行以后的病情治疗、护理等提供经济帮助。 江西省赣州监狱委托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司法局对何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司法局通过调查何某家庭情况,走访何某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并征求其意见后,出具建议何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2023年2月13日,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监区召开民警集体会议,研究何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何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何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听管服教,虽身患疾病,但仍能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服从警官安排,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因此建议对何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提请罪犯何某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相关证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何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何某暂予监外执行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 2023年2月13日,江西省赣州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何某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评审意见。评审会后赣州监狱将提请何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部派驻赣州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室经审查,认为何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刑罚执行科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上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23年2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何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作出同意对何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立即保外就医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江西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3年2月14日江西省监狱管理局认为罪犯何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批准罪犯何某暂予监外执行。2月15日,江西省赣州监狱与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司法局完成该犯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