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男,1969年10月2日生,小学毕业,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2010年4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2月7日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以(2011)原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该犯于2013年9月18日又因贩卖毒品罪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以(2013)原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合并执行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止。于2013年1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吴忠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生产劳动中,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悔改表现较好,符合减刑条件,本着激励罪犯改造,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监区同意对该犯呈报减刑,经由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评审委员会审议、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后,同意对罪犯马某某呈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2017年3月2日监狱将减刑案件移送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3月15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马某某减刑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17年3月28日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罪犯马某某自2010年至2013年期间,连续三次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仍不思悔改,系毒品犯罪的累犯、再犯,社会危害性极大,故以(2017)宁03刑更1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马某某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