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工伤职工疑似触电死亡死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3日14:00许,陈某某在无锡市滨湖区某小区进行施工,在使用电钻打孔时突然倒地,呼之不应,疑似触电,急送无锡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陈某某于次日死亡。

【鉴定过程】

对案件相关资料进行文证审查 (1)无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 2018年9月23日 14:35 电击伤致神志不清半小时余 半小时前被电击中致神志不清,呼之不应,由120送我院抢救。 PE:神志不清,GCS3分,双侧瞳孔散大固定,无对光反射,心率0次/分,呼吸0次/分,生理、病理反射均消失。 2019年9月23日 15:05 患者恢复自主心率,双侧瞳孔散大固定,无对光反射,患者病情危重,随时有死亡可能。 2018年9月24日 19:50 患者突然出现心跳骤停,心电图提示一条直线,立即予以胸外心脏按压诊断:电击死, 2018年9月24日 20:30 经过40分钟胸外心脏按压,反复静脉注射肾上腺素,床边心电图提示一条直线,宣告死亡。 (2)无锡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 2018年9月23日 16:21 超敏肌钙蛋白 = 1 X ROMAN I 1.64 ug/L (参考值<0.11) (3)无锡市人民医院心电图报告单 2018年9月23日心电图报告单:加速型室性心动过速,ST段改变(多导联抬高),T波改变。 (4)无锡市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姓名:陈某某,死亡日期:2018年9月24日 死亡原因:电击伤。 (5)无锡市公安局华庄派出所调查询问笔录摘要: 被询问人武某某,答:今天下午大概两点钟左右…突然听到啊的一声惨叫…发现在厕所干活的那个工人倒在地上,脖子抵着墙倒在地上,我们感觉他是触电了,我们就立马把电闸关了,然后就报警了…我们过去看到他就倒在地上,也没有血,喊他也没有反应,而且他使用的打孔机器当时还在运转,所以我们怀疑是他用的机器漏电导致他触电出的事… 被询问人杨某某,问:你们现场有无采取紧急措施? 答:我们把那个倒在地上的人身体放平,在拔打了120后,按照120的指示给他做心肺复苏…. 被询问人陶某某,答:…发现负责打孔的工人倒在内卫地上了,他的机器还挂在墙上转着,身上没有外伤,一动不动,头靠着墙躺在地上,所以我们判断是触电了,我们就打了120电话,接线员让我们采取急救措施,我们一直给他心肺复苏直到120救护车到现场。 问: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答:我们过去看到他就倒在地上,也没有血,一动不动,而且他使用的打孔机当时还在运转,我们当时怀疑是机器漏电了,漏电的还有可能是地上的水泵,当时地上有蛮多积水的,虽然出事工人脚下踩着砖头,但是水多基本没过砖头了… (6)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锡公物鉴(法)字[2018]423号)摘要: 检验意见:根据检验所见,死者体表未见明显致命性机械性暴力,可排除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死者体表未检见明显电流斑,在医院急救时,陈某某主要表现为心律失常及心肌损害,符合触电的临床表现。陈某某是否为触电死亡需要再解剖检验的基础上结合案情调查才能明确。 (7)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单位: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警大队) 现场勘验情况:无锡市滨湖区旺安佳园小区位于华清大道西面,大通路北面,为一个大型安置房小区。现场位于旺安佳园某某号某某室内,正进行室内装潢。大门朝东开,门为全封闭防盗门,门锁完好。进门为客厅,客厅地上堆放黄沙、水泥、砖块等物。客厅背面有四个空房间,南面为两个空房间,西面为卫生间。卫生间南侧墙上安装有一个打孔机,打孔机的电源线插在地上的拖线板上,水泥地面上留有一层水渍,地面上留有两块八五砖。(2018年9月26日) (8)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19日庭前会议、鉴定质证笔录摘要: ……周:打孔机本身要喷水的……需要喷水降温,喷在钻头上…… (9)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摘要(苏大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1002号): 鉴定意见:经检验,委托单位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未检出巴比妥类(巴比妥、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速可眠)、苯二氮卓类(地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三唑仑、咪达唑仑、劳拉西泮、氟硝西泮、唑吡坦)、三环类抗抑郁药(阿米替林、多塞平、卡马西平)、氯丙嗪、氯氮平、氨基比林、曲马多、扑尔敏、利多卡因、扑热息痛、阿托品、美沙酮、有机磷类杀虫剂(敌敌畏、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马拉硫磷、乐果、敌百虫)、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呋喃丹、灭多威、异丙威、甲萘威)。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GA/T 150-1996,《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T167-1997、《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168-1997、《猝死尸体的检验》GA/T170-1997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SF/Z JD0101002-2015进行尸体解剖、取材和法医病理学检验。 2.尸表检验:额顶部(正中)发际内4cm处见一直径约0.2cm棕褐色斑(可疑电流斑);颈部未见缢、勒、扼痕,右侧颈项部见片状皮革样化,其中有多个灰褐色小斑点大小约0.2-0.3cm;右肩、右上胸、右乳头下右侧腹壁类方形垫片(抢救措施)痕3.5cm×3cm,右上胸壁见1×2cm范围灰褐色片状斑迹,其上有6个直径约为0.1-0.2cm棕褐色密集小斑点(可疑电流斑),腹部左侧肋缘锁骨中线交界处皮肤见灰褐色斑直径约为0.3cm;右前臂远端桡侧见黑褐色斑块直径0.2cm,右肘后见一类圆形斑直径1-1.2cm(可疑挫伤),左小指中节桡侧见黑褐色斑块直径0.15cm,两侧腹股沟区见瘀斑(右侧1-1.5cm、左侧1.2-1.8cm),挤压局部可见暗紫色血性液渗出(疑为采血穿刺所致),左侧臀部见灰褐色斑直径0.6cm,左足小趾基底部见3个黑褐色斑块直径约为0.2-0.3cm。 3.解剖检验:脑水肿,小脑扁桃体压迹,脑干软化不定形;双侧咽扁桃体 = 1 X ROMAN I°- = 2 X ROMAN II°肿大,左侧胸腔较多冰渣块,溶解后呈稀薄血性液,量200ml,右侧胸腔较多冰渣块,溶解后呈稀薄血性液,量350ml,左前胸壁片状出血13cm×8cm,左侧第5、6、7前肋骨折(考虑与心脏按压有关),双肺表面较多出血点;打开心包腔见少量淡红色;心脏外观略增大,右心房内膜下及瓣膜根部色暗紫,左心二尖瓣瓣膜后心内膜色暗紫。 4.大体检验:心脏体积轻度增大,重322.5g,卵圆孔一侧可见斜形裂隙、与对侧不通;脑表面及各切面未见挫伤、出血;肺切面淤血,双侧气管腔内粘液栓,肺门淋巴结增生。 5.镜下:心脏:心外膜下脂肪组织增多,部分向心肌浸润,心肌纤维呈波浪状或断裂明显,心肌纤维间有较多冰冻裂隙(死后冰冻解冻后),冠状动脉未见明显狭窄;脑:神经元细胞和小血管外周隙增宽,偶见小血管外少量含铁血黄素颗粒,未见挫伤、出血征象;肺: 部分肺萎陷与肺大泡相间,肺淤血、水肿,伴灶性出血,肺门淋巴结增生;甲状腺滤泡大小不等,部分萎陷与扩张相间,伴淋巴细胞浸润灶;其他器官组织未见明显异常;右侧颈部、右上胸壁、左小指、左足趾等处皮肤之可疑点片状斑迹均见基底层细胞核深染拉长呈栅栏状排列(即“核流现象”或“极性化”改变)。 6.法医病理学诊断:(1)右侧颈部、右上胸壁、左小指、左足趾皮肤电流斑;(2)心肌纤维波浪状或断裂明显;(3)甲状腺慢性炎。

【分析说明】

本例陈某某在装修施工现场持电钻打孔过程中有带电钻头喷水案情和地上拖线板及其脚踩砖头水多基本没过砖头的事发现场。 尸表及解剖其颈部、口鼻和胸腹部未见扼、勒、缢及捂闷等外力压迫征象、气管腔内无异物堵塞;四肢、胸腹部及头颅等处未见其他严重机械性损伤、抵抗伤;大体及镜下除心脏略增大、轻度脂肪浸润,甲状腺慢性炎外,未发现心、肺、脑、肝、肾等重要生命器官其他急、慢性严重疾病的异常病理;送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大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1002号)报告:陈某某血液中未检出常见毒(药)物。不支持陈德志系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和常规毒(药)物中毒或疾病致死。 尸表和解剖见陈德志额顶部(正中)发际内4cm处见一直径约0.2cm棕褐色斑(可疑电流斑);右颈侧(7×4.5cm范围)片状皮革样化——其上有多个约0.2-0.3cm灰褐色斑点,境界欠清大小;右上胸壁见1×2cm范围灰褐色片状斑迹——其上有6个直径约为0.1-0.2cm棕褐色密集小斑点,腹部左侧肋缘锁骨中线交界处皮肤见灰褐色斑直径约为0.3cm;右前臂远端桡侧见黑褐色斑块直径0.2cm,左小指中节桡侧见黑褐色斑块直径0.15cm,左足小趾基底部见3个黑褐色斑块直径约为0.2-0.3cm,以上体表多处皮损斑迹处镜下均见皮肤基底层细胞核深染、拉伸,呈栅栏状排列(即“核流现象”或“极性化”改变),符合电流损伤形态特征。 本例经当地公安尸表检验排除其他刑事、暴力因素;我们解剖虽见陈德志心脏外观轻度增大、心前区脂肪稍增多,镜下有部分脂肪组织向肌层浸润,但其程度轻且无急性心梗或其他严重病变;另其甲状腺慢性炎症亦程度较轻;镜检其心肌纤维呈波浪状、断裂明显,以及肺淤血水肿伴灶性出血,是电流损伤时常有的病理形态在其他原因急性快速死亡时也可见到,故为非特征性表现。其多处皮肤可疑“电流斑”虽不像教科书所描绘的“火山口”样典型改变,但结合特殊的案情及现场、临床经过及实验室检查(如心电图和肌钙蛋白异常等)及以往案例,重视其颈、胸壁和手、足皮肤的点状密集皮损取材经病理组织检验,提示有电流作用的“核流现象”或“极性化”形态改变,具有电流斑镜下病理特征。 结合案情、现场、尸表检查、系统解剖、病理学所见及常规毒分报告,被鉴定人陈某某右颈部、右上胸壁、左小指、左足趾多处皮肤电流斑明确,伴心脏心肌纤维断裂明显,符合电击死征象;其体表电流斑的分布部位既反映与电钻打孔时带水作业的案情和地面积水(或水渍)的现场相符,也与电流经水(导体)和人体接触并形成电流回路的作用机理一致(有无电钻机器或水泵漏电等现象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某某符合电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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