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孟某某,女,1933年7月23日出生(84岁),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29年1月5日止。于2016年1月19日入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及鉴定 罪犯孟某某该犯既往慢性阻塞性肺病病史五年,每年春秋两季间断咳嗽、咳痰;脑梗死病史五年。入监后因年龄较大、身体虚弱,不能从事生产劳动。而且咳嗽、咳痰反复发作,轻微活动后心慌、气喘伴呼吸困难,长期需要专人护理。2016年10月10日,因该犯咳嗽、咳痰加重,被监狱送到省政府指定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医院)住院治疗。11月2日,省医院出具诊断:双肺炎、脑梗死后遗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前交通动脉瘤。监狱经过审核,认为该犯病情一是接近《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四条第一款:严重呼吸功能障碍……二是接近《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严重脑血管疾病……考虑到该犯当时已经年满83岁,监狱依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第十九条之规定: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决定提请对该犯的暂予监外执行。 检察机关在监督审核中,认为“接近”这一概念没有明确的标准,要求监狱补充病情鉴定材料。 经过监狱反复分析该犯病情及对《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注释中关于呼吸功能障碍判定的研究,于2017年1月18日再次带孟某某该犯到省医院门诊就诊,进行了呼吸功能测定等病情检查。省医院医师根据呼吸困难分级及肺功能报告单补充诊断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三级,重新出具了《罪犯疾病诊断鉴别意见书》。“意见书”由省医院五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并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医院公章。 女子监狱医疗鉴定小组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对省医院的诊断意见进行研究,确认该犯病情完全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九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监区建议可以为该犯提请保外就医。 (二)委托评估 据此,女子监狱及时联系罪犯家属,对家属提出的保证人——孟某某女婿王XX的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经过严格细致的走访调查,认为王XX符合保证人条件。并责成其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与此同时,女子监狱启动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程序。吉林省农安县司法局确认罪犯孟某某及其保证人家庭状况(包括居住条件、生活来源、家庭基本收入、暂予监外执行后采取的保证措施等)和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及社区人员的影响。经过充分调查了解,同意接收监管该犯,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三)审议提请 2017年2月22日,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十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孟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霍润芝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及病情认为,罪犯孟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团结同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该犯因年龄较大,不能参加生产劳动,但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活。病情已经达到保外就医的程度,建议依法对霍润芝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民警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孟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长春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省局批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之后,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决定向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对该犯的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监狱于2017年3月7日将案卷呈报到吉林省监狱管理局。省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病情进行认真审核,认为该犯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刑罚执行处审核认为: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提请省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3月24日批准罪犯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省局公章。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8日将罪犯孟某某和相关法律文书移交吉林省农安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