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70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兴化市。2021年4月,王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2021年4月13日,王某某到兴化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教育。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入矫报到时,王某某认为自己是酒后一时冲动犯下的罪行,事情发生后王某某一直情绪低落,对于矫正存在明显的抵触情绪。司法所为其组建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两委”代表、派出所民警、社区矫正对象家属、志愿者、镇关工委负责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为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对王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教育,树立其在刑意识,使其能够清楚认知自己的罪行,服从管理;二是对王某某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使其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治观念,避免再次犯罪;三是不定期对王某某进行走访,了解其生活及心理情况,并有针对性对其进行心理疏导。 二、开展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为进一步强化王某某的遵规守纪意识,司法所工作人员为王某某讲解了什么是社区矫正、国家关于社区矫正的政策、相关的规定和办法等。针对王某某对于矫正的一些困惑,司法所工作人员也进行了耐心的解答。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王某某从思想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端正了态度,表示一定会好好接受矫正。 三、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对于王某某对社区矫正存在的抵触心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尝试从多方深入了解王某某的情况,以便更好地开展心理辅导。通过调查,工作人员了解到王某某家庭比较贫困,育有一儿一女,妻子平时在家照顾孩子,全家的生计都落在王某某一人身上;但是王某某平时打工收入并不高,生活压力较大。根据王某某妻子所说王某某为人自尊心比较强,对于这次犯下的罪行,其内心十分羞愧、懊悔,感觉有点抬不起头,因而对矫正存在抵触情绪。针对此情况,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进行了多次讨论,采取聊家常的方法耐心地对王某某进行了多次的心理疏导,使王某某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和处境,王某某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态度逐渐转变,渐渐消除了抵触心理。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矫正小组成员在了解到王某某的家庭状况后,在平日的走访工作中,经常关心王某某的生活状况,给予些力所能及的帮助。王某某之前的工作是在邻近县(市、区)的,但是由于个人原因无法早出晚归,所以只能辞去之前的工作。矫正小组成员了解到该情况之后,及时将王某某介绍到本地的一处工地工作。就业指导帮扶让王某某感受到矫正小组真切的关怀,也对王某某实施教育矫正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大作用。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本案中,鉴于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后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问题,司法所在严格落实矫正措施的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家庭的支持,从思想、心理等多方面进行关怀教育,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克服心理障碍,修复社会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教育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