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张甲与张乙、张丙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上旬,张甲受雇于同乡的分包人张乙,在总承包人张丙承接的房屋拆建工程项目中进行外墙涂料油漆工作。2020年10月上旬,张甲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滑下跌倒,经医院诊断为右后脚跟骨折。张甲经岱山县某医院治疗两个月后基本痊愈出院,共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现张甲因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分摊与张乙、张丙产生纠纷,向岱山县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该纠纷后,调解员主动联系张乙、张丙,两位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经了解,三方当事人对案件责任分摊意见不同。总承包人张丙认为,事故主要是由张甲自身过失导致,应由张甲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人张乙认同这一观点,但表态愿意补偿部分医药费。张甲则认为,其作为雇员在工作期间受伤,虽然自身存在过失,但也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且张甲强调受伤对其工作、生活影响较大,目前丧失经济来源,希望张乙、张丙能够理解。 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分歧,调解员首先分析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甲是在特定劳务场所,也即张乙的指示范围内进行劳务活动,期间服从张乙的指挥和管理,并利用张乙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因此,调解员认为张甲与张乙之间是雇佣关系,而张丙作为房屋拆建工程的总承包人,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张乙,张丙系发包人,张乙系分包人。 其次,调解员运用法律法规结合案例进行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调解员解释,根据第九条规定,除张乙、张丙能够证明张甲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张甲不需要对其受伤承担责任。从案件情况来看,张甲并不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 调解员进一步解释,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本案中,张甲受雇于张乙,张甲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张乙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张丙作为房屋拆建工程的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没有分包资质的个体户张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经调解员仔细调查,发现在施工过程中张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提供较为完备的安全保障措施。因此,张丙、张乙应对本起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调解过程中,张甲为尽快达成一致,主动退让,自愿承担部分责任。 调解员明理释法后,三方当事人不再僵持,张乙、张丙就法律条款的适用详细咨询了调解员,进一步明确了双方之间内部的责任分担。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张甲承担36%,张乙、张丙共同承担64%,其中张乙承担33%,张丙承担31%。 随后,三位当事人又因具体赔偿金额发生了争议。张甲认为误工费应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共计赔偿12个月的误工费。张乙、张丙则提出,岱山县工人工资水平普遍不高,且误工费时长按照6个月计算较为合适。调解员根据当事人的诉求,采用“背对背”的方法分别与各方当事人谈心谈话,请各方设身处地为对方考虑。一方面,调解员劝解张甲,在事故发生后以及调解过程中张乙、张丙始终态度积极,并主动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工程系农村自建房屋拆建,工程量不大,利润也有限,希望张甲可以站在对方的立场上予以理解。另一方面,调解员与当事人张乙、张丙沟通,张甲作为伤者,身体上、精神上的伤痛是别人无法分担的,希望可以换位思考,对张甲的诉求予以体谅,在自身经济能够承担的范围内适当提高赔偿金额。分头做工作后,各方当事人表示愿意退让,调解员结合张甲身体恢复的实际情况,提出折中的调解方案,误工费按照4500元、9个月的标准,计算得出40500元,护理费按照每日150元、45日的标准,计算得出6750元,医疗费28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3000元,赔偿总额共计88250元,根据比例分配,张乙赔偿29120元,张丙赔偿27360元。该方案得到三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调解结果】

2020年9月某日,三方当事人于调委会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1.张乙就张甲劳务受伤一事自愿支付赔偿款29120元,张丙就张甲劳务受伤一事自愿支付赔偿款27360元; 2.如张丙就本起纠纷向房主方某追偿,张甲有义务配合相关事宜; 3.本案一次性解决,张甲不得就本起事故引发的其他后遗症,或康复期未满时提前劳动导致的人身损害追究张乙、张丙的任何责任。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其中当事人张丙与当事人张甲没有之间的雇佣关系,在处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容易遭遇当事人推诿、扯皮。对于此类情况,需要调解员梳理法律关系、核查分包人资质、确定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并运用法条解释、案例讲解等多种方式,让当事人理解并认同。此外,本案调解员仔细勘察现场,发现张丙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抓住这一点,作为工程的主要负责人的张丙,其责任不可推卸,最终促使三方划分赔偿比例。 对案件整体情况的把握、对施工现场的详细调查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在调查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法律依据,逐项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再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赔偿方案,真正让当事人从心里理解接受,是本案值得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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