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谢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看高空坠物行为的法律后果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一天,谢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某小区的家中清理装修垃圾,并将散放的砖块堆放在2405室一个房间的飘窗下。在谢某将抱着的砖倒在飘窗上时,其中半块砖撞到已经码好的砖块,从飘窗外掉落至2105室外的飘台,至飘台弹起后砸中送货至该栋楼下的被害人赖某。谢某发现砖块掉落后,在飘窗上及到另外一个房间查看情况,发现楼下聚集多人,遂回到房间将飘窗上堆好的砖块搬至地面上,经鉴定,被害人赖某系钝性外力(高空坠物可以形成)作用于头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致死。

【调查与处理】

案发当日,经媒体播报,立即引发网络舆情,“赣州女子被高空坠物砸伤身亡”一时间占据微博热搜,诸如“严惩凶手”,“快速处理”,“高空坠物就是故意杀人”等成为热门留言。因案情重大且社会高度关注,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帮助针对性地制定讯问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全方位加大侦查力度,最大限度补充完善相关间接证据,促使谢某在系列证据攻势面前如实供述罪行。在加紧审查的同时,检察官数次到被害人家中慰问,主动协调肇事方赔偿经济损失并予以适当经济补偿,帮助解决被害人家庭的紧迫现实困难,促进双方矛盾化解。同时考虑到谢某系赣州市某水产公司股东和实际经营者,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法院以被告人谢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1年12月27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以被告人谢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件。 (一)谢某实施了高空坠物行为 谢某在家中清理装修垃圾,并将散放的砖块堆放在2405室一个房间的飘窗下,在搬运过程中将抱着的砖倒在飘窗上时,其中半块砖撞到已经码好的砖块,从飘窗外掉落至2105室外的飘台,至飘台弹起后砸中送货至该栋楼下的被害人赖某,系高空坠物行为。 (二)谢某实施的高空坠物行为导致了被害人赖某的死亡 赖某被谢某从24楼坠落的砖块砸中头部,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赖某系钝性外力(高空坠物可以形成)作用于头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谢某的高空坠物行为与赖某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谢某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罚 (1)谢某达到责任年龄。本案中谢某为成年人,属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 (2)谢某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经调查,谢某精神智力正常,其意识清醒、能辨是非,具有正常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正常人应该能够清醒的认识到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窗台防护措施均拆除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注意和防护措施,将砖块搬至在24楼的飘窗下堆放的过程中有可能导致砖块从窗户掉落至楼下,且该高空坠落的地点平时有人通行,具有开放性、公共性特点,所以砖块掉落是极有可能砸到人,但是谢某依然实施将散放的砖块堆放在2405室一个房间的飘窗下的行为,致使其在将抱着的砖倒在飘窗上时,其中半块砖撞到已经码好的砖块,从飘窗外掉落至2105室外的飘台,至飘台弹起后砸中送货至该栋楼下的被害人赖某,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3)本案情节较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第七条:“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被害人赖某被谢某从24楼坠落的砖块砸中头部,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赖某系钝性外力(高空坠物可以形成)作用于头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谢某高空坠物的行为与赖某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鉴于谢某系过失犯罪,且积极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以被告人谢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刑罚适当。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必须精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对于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坠物场所、抛坠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量刑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办理涉罪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应当充分考虑促进经济发展,促进职工就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积极做好涉罪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认罪认罚工作,促使赔偿损失、修复损害、挽回影响,从而将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要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 (三)注重诉源治理,延伸检察职能。根据高空坠物案件的具体特点,带着对受害人的真挚感情,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尽力做好调解工作,力促案结事了人和。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坠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努力实现依法惩处、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评论